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因本议案涉及的关联方为公司的全体股东,本议案已在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予以表决通过并公告,全体股东虽为关联方,但可以不予回避表决,公司将尽快修改《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徐强、陈潇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特锐艺术展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特锐艺术展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特锐艺术展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