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锐艺术: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年05月17日查看PDF原文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因本议案涉及的关联方为公司的全体股东,本议案已在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予以表决通过并公告,全体股东虽为关联方,但可以不予回避表决,公司将尽快修改《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徐强、陈潇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特锐艺术展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特锐艺术展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特锐艺术展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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