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9-014 证券代码:833535 证券简称:新青年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杭州新青年歌舞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5日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湘湖路3388号杭州新青年歌舞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张钎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时间、方式、召集人、主持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杭州新青年歌舞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27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2%。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公告编号:2019-014 定,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总结2018年度公司董事会的工作情况及公司的经营情况。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276,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况。 (二)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总结2018年度公司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及公司的经营情况。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276,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况。 (三)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全面总结公司2018年年度经营及运行情况。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276,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编号:2019-014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报告》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详细分析讨论公司2018年度的业绩情况,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2018年度财务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276,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况。 (五)审议通过《2019年度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方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章程》等公司规范制度的规定,为对2019年度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情况作详细安排,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2019年度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方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276,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况。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稳健的服务质量,公司拟继续聘请 公告编号:2019-014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276,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忠、张洋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杭州新青年歌舞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关于杭州新青年歌舞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杭州新青年歌舞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