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网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网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2019年05月20日查看PDF原文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清网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

          法律意见书

                  百律意字第1961001号

              二〇一九年五月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清网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百律意字第1961001号
致:北京清网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清网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清网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清网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予以公告。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根据2019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9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北京清网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6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石磊主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查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资格,列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至2019年5月13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最新的股份登记确认文件与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股东签到册的核对和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9,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8462%。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信息披露负责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证,上述出席、列席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2、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议案;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在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全部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同意股数9,6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同意股数9,6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同意股数9,6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同意股数9,6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同意股数9,6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同意股数9,6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关于续聘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议案;

  同意股数9,6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
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经查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已公告议案进行修改、提出新提案或对《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网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日期: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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