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7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锁龙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0,275,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7%。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就2018年公司总体经营情况及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进行了回顾,并提出了2019年度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 2.议案表决结果: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2,164,08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情况予以汇报。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8,111,12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2,164,08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公司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情况予以汇报。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8,111,12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2,164,08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瑞华审字(2019)3305002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同意股数77,453,54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8%;反对股数657,58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弃权股数2,164,08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公司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已于2019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具体内容详见《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9-010)及《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9-011)。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8,111,12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2,164,08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到2018年12月31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89,474,618.97元,未分配利润为93,135,957.05元,盈余公积为7,733,074.85元,资本公积1,009,987.47元。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决定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7,934,40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2,340,80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 无。 (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黄爱民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肖锁龙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提名黄爱民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止。 黄爱民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7,321,097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2,954,11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八)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监事会2018年工作情况进行了回顾,并提出了2019年度工作计划。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8,111,12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2,164,08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琳莉 孟长莉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