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19第00190号 致: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贵公司(下称“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公司刊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2018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公告;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3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载本次股东大会通知。2019年5月7日,公司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刊载了2018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公告。2019年5月18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户,共代表股份9442.76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99.89%。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王保先生主持。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户,共代表股份数9442.765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89%。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16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投票活动结束后,现场统计并公布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9442.7652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9442.7652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9年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9442.7652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9442.7652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9442.7652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450.0000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鉴于出席会议股东安徽汇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王保、安徽保泰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方明、安徽泽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9442.7652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9442.7652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9、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二)》。 表决结果为赞成票450.0000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鉴于出席会议股东安徽汇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王保、安徽保泰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方明、安徽泽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