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优格花园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RENYINGLAW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487号20号楼宝石大楼705室邮编:200233 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网站:www.renyinglawyer.com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优格花园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优格花园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优格花园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马泉律师、张梦雪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青岛优格花园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2019年4月2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 公司2019年4月29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4、 公司2019年4月29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司董事会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意见》以及《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5、 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会议、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如下主要内容: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二十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1日上午9:00在青岛优格花园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高世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12,4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3%。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2、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均具备出席 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及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2,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审议通过了《201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审议通过了《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 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 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 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12,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 审议通过了《监事会对<董事会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12,47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审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12,47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