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539 证券简称:格朗富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苏州格朗富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1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才观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公司已于2019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指定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9,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4%。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苏州格朗富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9-018)和《苏州格朗富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9-01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9,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 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审议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9,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 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策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审议公司2018年财务决策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9,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 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审议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9,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1.议案内容: 为发展公司业务,实现2019年度经营计划和目标,公司201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9,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 审议通过《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苏州格朗富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告编号:2019-017)。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9,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 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审议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9,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高翠、曾丹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苏州格朗富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格朗富装备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格朗富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