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邱娟,黄颖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