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智科技: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9年05月22日查看PDF原文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绵阳捷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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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绵阳捷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绵阳捷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受绵阳捷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智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易卫律师、邱春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绵阳捷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绵阳捷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捷智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捷智科技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捷智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定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 年4月24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绵阳捷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21日下午14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及其配套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签名、身份证明、股权证明或其授权委托书等,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为《公告》中的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20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7人,均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23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91%,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陶宏先生主持。此外,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告中列明的议题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1,2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2、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1,2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3、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1,2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4、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21,2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5、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1,2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6、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1,2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7、审议《关于预计2019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1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陶宏、深圳市亿迈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海博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8、审议《关于补充确认2018年度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2,1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陶宏、深圳市亿迈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海博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9、审议《关于追认2018年度对外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同意21,2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10、审议《关于追认收购资产》的议案

  同意21,2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11、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1,2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12、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21,2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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