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家科技:公司章程

2019年05月24日查看PDF原文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修改、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条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对外借款、融资借款、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交易事项未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公司交易事项达到前款所述标准,但在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公司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借款);融资借款;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投资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限额以下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事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根据业务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无需另行报经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召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可授权(但应有其签字的书面授权书)其他董事主持召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〇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书面通知、电子邮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天。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或其委托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现场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应明确对每一表决事项发表同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公司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间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聘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或(或由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章程第八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本公司外其他企业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及公司职工;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非由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决策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决策。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由总经理决策。

  第一百二十六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二十七条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八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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