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龙生物: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19年05月27日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328号
致:江西新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西新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新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事宜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江西新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方式、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7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秀筠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5,78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有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根据现场会议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并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及其表决情况为: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8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8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8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8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8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8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议案名称:《关于拟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8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78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议案名称:《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5,78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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