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股东曾向群、戚扬、李录霞回避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公司执壹份,本所存档贰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