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丰环保: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2019年05月31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19-022

证券代码:872140        证券简称:兆丰环保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兆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3月19日

  诉讼受理日期:不详

  受理法院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岭大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武一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邓卫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毛德龙、顾芳、朱美叶、曾颖、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兆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东莞市远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锡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舒荣广东莞融律师事务所、李志业广东盈通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9-022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6日,东莞市岭大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岭大公司”)与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朗镇政府”)签订了《东莞市大朗镇环保专业基地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协议书》,约定岭大公司采用BOT方式建设设施、处理大朗镇毛织环保工业园内的污水,协议签订后,岭大公司并没有实际投入资金建设,镇政府一直只好单方面筹备并办理有关土地批文,整体项目推进进度很慢。2013年5月8日,镇政府为了保留项目在大朗建设,寻找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公司来建设该项目,最终就与东莞市远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环保”)签订《东莞大朗毛织环保集中处理项目首期土地有偿使用及经营权转让合同》,将东莞大朗毛织环保集中处理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经营权转让给兆丰环保开发经营,由兆丰环保继续执行《东莞市大朗镇环保专业基地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协议书》,镇政府并将该情况通知岭大公司。2013年6月7日,岭大公司与兆丰环保协商合作事项,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岭大公司也拒绝进场建设项目。为了减少损失,兆丰环保在建设环保园其他项目的同时,自行建设完污水处理项目。各方遂起纠纷。

  2016年3月17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6年12月6日,做出了一审判决:

  (1)确认原告东莞市岭大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朗镇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6日签订的东莞市大朗镇环保专业基地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协议书无效。

  (2)驳回原告东莞市岭大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大朗镇人民政府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691,800元,由原告东莞市岭大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144,935.80元,由被告大朗镇人民政府承担。

  上诉人东莞市岭大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兆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东莞市远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5)东中法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7)粤民终第833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6735.8元,由东莞市岭大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1800元,由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负担14493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岭大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东莞市兆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833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查。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告编号:2019-022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申990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东莞市岭大清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没有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没有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东莞市兆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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