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艺园林: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9年06月04日查看PDF原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2019第293号
致: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下称“《业务规则》”)、《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肖郑东、洪雅娴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分别刊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延迟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19年5月31日上午10时,公司在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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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代表股份数额87,679,410股,占公司总股本数的73.07%。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优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股份数额87,679,410股占公司总股本数的73.07%,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27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持股凭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及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统计,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持有表决权数87,679,410股。

  经验证,现场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7,679,410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2、审议通过《2018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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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7,679,410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3、审议通过《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7,679,410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4、审议通过《2018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7,679,410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5、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7,679,410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6、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7,679,410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7、审议通过《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7,679,410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8、审议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个人房产、个人信用及所持公司股权等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方胡优华、范丽霞、合肥钟灵毓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6,865,510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7,679,410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10、审议通过《向银行及担保公司申请授信和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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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7,679,410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11、审议通过《监事会2018年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87,679,410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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