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传媒:诉讼进展公告

2019年06月05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1851      证券简称:新锐传媒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新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9月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9月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新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丰国际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玉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永康奥映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玉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广州宏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楚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5日及2013年3月26日,原告(原绍兴新锐传媒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第一被告(原奥映国际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剧投资协议书》、《电视剧(城市猎人)投资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拍摄电视剧《城市猎人》,总投资4000万,原告出资3400万,占85%,第一被告出资600万,占15%,收益按该比例进行分配。
上述协议签订同时,双方还另签订了《电视剧独家代理发行协议书》、
《电视剧独家代理发行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委托第一被告发行该电视剧,发行收入的15%作为发行佣金,同时双方约定由第一被告与购片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并将原件寄送给原告,发行收入必须进入第一被告开具由双方共管银行账户(实际履行中以第二被告(原浙江永康奥映传媒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北京银行橡树湾支行01091855100120109002698),不得私自挪用,之后,上述电视剧于2013年拍摄完成。

  发行过程中,原告发现第一、第二被告采用隐瞒实际发行情况,设置账外账等方式隐瞒、截留、转移发行收入。其中该剧在湖南广播电视台娱乐频道、福州电视台、厦门电视台等播放后,原告向被告质问,被告否认授权发行播放,为此原告通过与相关电视台联系知悉,并以诉讼方式分别获得了第一、第二被告与相关电视台的许可合同,其中湖南广播电视台娱乐频道发行收人1130400元,厦门广播电视广告有限公司(福州电视台、厦门电视台)发行收入830000元,均已支付至第二被告其余账户。此外,第二被告与绍兴广播电视台发行收入133000元也以同样方式支付至第二被告其余账户。

  另,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签订发行合同,金额120000元,第一、第二被告辨称未收到发行款项,但经原告与第三被告联系,告知已经支付,但拒绝提供相关支付凭证。

  上述发行款项收入2213400元,扣除第一被告佣金和可分配款项外,原告可分配收益为1599189元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也严重违反双方签订
的代理发行协议约定,故特具状诉至人民法院。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第一、第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委托发行可分配播映权收益
  1599189元,第三被告在应支付播映权许可费12万元范围内承担
  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已撤回对广州宏盛文化传媒有限公
  司的起诉,法院已准许)。
2.判令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代理发行协议,并由第一被告承担违约
  金50万元,以上两项合计2099189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5月6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603民初9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 新丰国际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浙江新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播映权收益695767.50元及违约金500000元、合计1195767.50元;

    二、 驳回浙江新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新丰国际广告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62元,由被告新丰国际广告传媒(北京)有限
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
  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尊重本次法院作出判决结果,并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将给公司经营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财务方面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603民初9301号
                              浙江新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5日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