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恩镍业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指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 债权人对吉恩镍业享有的无特定财产担保的 债权 “金融普通债权” 指 因银行贷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债权、 民间借贷、委托贷款、融资租赁、为第三方 融资提供保证担保等形成的普通债权 “非金融普通债权” 指 除金融普通债权以外的其他普通债权 “确认债权” 指 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以及经 管理人初步确认并拟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核查的债权 “未申报债权” 指 根据《债务明细表专项鉴证报告》,在2018 年11月26日前形成的、但未在重整期间依 法申报的债权 “重整费用” 指 《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案件诉讼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请中介机 构的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 费用等 “共益债务” 指 《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为了全体债权 人的共同利益以及重整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 的债务 “清偿” 指 通过向债权人分配现金、股票等偿债资源的 行为 “留债” 指 在原债务主体保留债权债务关系,延长还款 期限的安排 “审计机构”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报告》” 指 审计机构出具的以2018年11月30日为基 准日的天职业字[2019]171号《净资产专项 审计报告》 “《债务明细表专项鉴证报指 审计机构出具的以2018年11月30日为基 告》” 准日的天职业字[2019]251号《债务明细表 专项鉴证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以2018年11月30日为基 准日的中企华评报字(2019)第3038号《市场 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价值” 指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在持续经营 假设下的财产价值 “《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以2018年11月30日为基 准日的中企华评报字(2019)第3039号《清算 价值资产评估咨询报告》 “清算价值” 指 根据《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所确定的在清算 假设下的财产价值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指 评估机构出具的以2018年11月30日为基 准日的中企华评咨字(2019)第3040号《偿债 能力分析报告》 “重整计划的通过” 指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 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 出资人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 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的批准” 指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 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 批准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指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之规 定,在本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法 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指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重整计 划中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元” 指 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 明外,均为人民币 前 言 近年来,吉恩镍业受经济周期波动、有色金属行业遇冷等问题影响,连年亏损并被交易所终止上市,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因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吉林中院根据债权人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吉恩镍业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吉林中院对吉恩镍业重整高度重视,每个环节均严格把关和监督,并在重大事项上给予直接指导,确保重整程序依法开展,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次对昊融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大黑山钼业和吉恩镍业按照“统筹安排,分别推进”的原则实施重整,吉恩镍业重整是昊融集团整体重整的一部分。中泽集团与昊融集团共同出资设立新昊融,作为重整吉恩镍业的投资人主体。为保证重整成功,避免吉恩镍业破产清算,吉恩镍业在管理人的指导下并在吉林中院的监督下,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一方面吉恩镍业原经营管理层接收管理人委托继续做好经营工作,保障经营继续运转,确保职工稳定;另一方面全力配合管理人做好与重整程序相关的各项工作。 管理人基于对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的全面了解,积极听取各专业机构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重整计划。 摘 要 根据本重整计划,中泽集团通过新昊融提供合计12亿元资金用于重整吉恩镍业。吉恩镍业重整中通过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取增量资源,用于引入投资人并清偿债务。吉恩镍业本次重整如能成功实施: 一、吉恩镍业的法人主体继续存续,吉恩镍业重整中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主要采取缩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方式,调整后总股本变为783,599,550股,其中投资人以12亿元资金受让合计442,804,428股,占总股本56.51%;剩余180,422,730股按照本重整计划用于清偿债务。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后,吉恩镍业股权结构如下: 二、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物的评估价值范围内全部留债,留债期限自本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之日起5年,留债期间按季度支付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下浮30%确定,留债期限届满时,由吉恩镍业选择一次性还本或借新还旧。留债期间保留原有担保关系。 三、职工债权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税款债权依法获得清偿。 四、普通债权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下部分获得一次性现金清 偿;50万元以上部分区分金融普通债权和非金融普通予以清偿。对于金融普通债权,一部分由吉恩镍业以海外资产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的份额抵偿,一部分留债清偿,剩余部分由吉恩镍业转增的股份予以抵偿,实现全额清偿;对于非金融普通债权,可以选择按照28%的比例一次性现金清偿,也可以选择由吉恩镍业转增的股份抵偿清偿。 五、中泽集团承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第六年起,持有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投资人以固定价格予以回购份额。 综上,重整完成后,吉恩镍业资产结构进一步优化,债务负担显著降低,净资产规模、收入及净利润均有较大幅度改善,从根本上改善经营状况,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 正 文 一、吉恩镍业基本情况 (一)设立及沿革 2000年12月27日,吉恩镍业为经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以昊融集团作为主发起人,联合营口青花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市华创化工有限公司、长沙矿冶研究院、吉林省通化赤柏松铜镍矿(现已改制为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000万元。2003年8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吉恩镍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上交所主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600432。 2018年7月13日,因连续四年亏损,公司股票被上交所摘牌终止上市。2018年9月12日,按照证监会关于退市公司有关规定,吉恩镍业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交易,证券简称为“吉恩3”,股票代码为400069。 (二)股本结构 截止法院受理日,吉恩镍业的股本总数为1,603,723,916.00股。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昊融集团,持股比例为22.56%,实际控制人为吉林省国资委。 (三)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目前,吉恩镍业主要控股子公司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出资比例 1 吉林吉恩贸易有限公司 100% 2 沈阳吉镍商贸有限公司 100% 3 新乡吉恩商贸有限公司 100% 4 吉林广源矿产投资有限公司 100% 5 深圳吉恩镍业有限公司 100% 6 磐石吉恩检测有限公司 100% 7 吉林博研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 8 上海吉恩镍业商贸有限公司 100%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