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恩3:重整计划

2019年06月17日查看PDF原文
73,244,177.71

  资运营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    347,731,902.07      65,525,476.98    282,206,425.09

  公司大连分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111,251,908.69      111,251,908.69                -
  公司长春分行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    68,647,889.97                  -    68,647,889.97
  公司长春分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11,195,995.00      11,195,995.00                -
      员会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        350,000.00          350,000.00                -
  公司大连分行

      合计          828,013,505.92      303,915,013.15  524,098,492.77

  (二)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公示的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不作调整。职工债权共计114,357,824.37元。另外,吉恩镍业尚欠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共计147,777,461.41元;依据《破产法》第八十三条,该项费用不得减免,但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本重整计划的表决。

  (三)税款债权

  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的税款债权全额清偿,不作调整。税款债权共计72,650,955.67元。

  (四)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包括向管理人申报的普通债权,担保债权因优先受偿不足转为普通债权受偿的债权,以及未申报的债权。经管理人审查,截至2019年1月20日,普通债权共计568家债权人,总额为11,149,557,502.32元,其中: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7,954,718,599.6元、无法就担保财产价值优先获偿而依法转入的普通债权524,098,492.77元、待确认的普通债权2,235,627,698.97元、未申报的普通债权435,112,710.98元。普通债权具体包括两类:

  1.金融普通债权共29家,债权金额共计10,485,689,306.21元;
  2.非金融普通债权共539家,债权金额共计663,868,196.11元。

  四、债权清偿方案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债务人特定财产的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对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的债权进行全额留债清偿。

  具体安排为:

  (1)留债金额和期限。经吉林中院裁定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的金额在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全额留债,留债期限为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满五个自然年度。

  (2)还款和担保安排。留债期间只支付利息,不清偿本金,五年期满后债务人可选择一次性清偿或借新还旧。留债期间,保留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原担保物的抵押或质押权利;在吉恩镍业清偿完毕上述留债金额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当解除对担保财产设定的担保手续,并就担保财产不再享有优先权。

  (3)留债期间的利息安排。留债期间,吉恩镍业应支付利息,以未付的留债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计算应付利息。自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不计罚息和复利。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将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清偿。
  (三)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将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依法清偿。

  (四)普通债权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吉恩镍业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27.32%。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将引入投资人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普通债权的全额清偿。


  对于50万元以下的债权部分(含本数),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一次性现金清偿;对于5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区分金融普通债权和非金融普通债权进行清偿,具体安排为:

  1.针对金融普通债权。主要采用以股抵债和留债方式实现全额清偿,具体包括三部分:

  (1)吉恩镍业境外资产抵债。法院批准本重整计划后,吉恩镍业以其持有的对广源矿业的100%股权以及对吉恩国际和皇家矿业的长期应收款等资产,按照重整评估价值作价,与引入的第三方公司出资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第三方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即GP),吉恩镍业担任有限合伙人(即LP)。吉恩镍业以其持有的全部份额按照不超过1元/股的价格,向全体金融普通债权人按比例抵偿,预计可抵偿金融普通债权约40.99亿元,约占50万元以上全部金融普通债权的39.14%。最终以工商变更登记注册确定的有限合伙企业份额为准。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后,债权人会议主席可组织金融普通债权人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协商确定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利润分成、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等事项。

  (2)留债。对于未能以有限合伙企业份额抵债的剩余约63.72亿元金融普通债权,其中2亿元在吉恩镍业留债清偿,约占剩余未获清偿金融普通债权的3.14%。留债期限为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满10个自然年度,留债期内不支付利息,自留债第6个自然年度起,分5年等额清偿完毕。

  (3)吉恩镍业转增股份抵债。对于未能按照上述第(1)和(2)种方式获得清偿的剩余61.72亿元金融普通债权,由吉恩镍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中的约1.8亿股进行抵债,在非金融普通债权50万元以上部分全部选择现金清偿的情况下,每股抵债价格约34.21元/股。重整后,吉恩镍业普通债权人对吉恩镍业的持股比例约为23%。金融
普通债权由此实现全额清偿。

  每家债权人受让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登北京分公司实际划转为准,对于零碎股按照“进1法”处理,即不足1股按照1股调整,所需的额外股票由投资人提供。

  (3)回购选择权。对于以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进行抵债的金融普通债权,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第6年开始,债权人有权要求中泽集团对债权人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进行全额回购。自金融普通债权人提出回购请求权之日起,中泽集团应当分10年对其持有份额进行等额回购。回购总金额为17亿元,每家债权人的回购金额上限以其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中泽集团如与吉恩镍业金融普通债权人另行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或约定,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按照中泽集团与债权人已达成的协议或约定履行,而不受本重整计划约束。

  2.针对非金融普通债权。债权人可以选择按照28%的清偿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获得一次性现金清偿,也可以选择将其债权全部纳入吉恩镍业以转增的约1.8亿股抵债清偿范围,抵债实现清偿(即金融普通债权的第3种清偿方式)。

  (五)特殊债权的清偿

  吉恩镍业全部已申报债权中,还有2笔因融资租赁形成的债权,申报债权金额101,052,743.65元,确认债权金额100,983,743.65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确认金额      租赁物评估价值

  1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85,405,309.14    168,448,322.78

  2  深圳市快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5,578,434.51    26,268,734.00

                合计                    100,983,743.65    194,717,056.78

  1.融资租赁物回购价款的确定


  根据《破产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融资租赁物需要保留在吉恩镍业,由于租赁物评估价值高于其已确认债权金额,因此以确认债权金额作为其回购价款。

  2.融资租赁物回购价款的支付方式

  融资租赁债权人原则上以现金方式分期支付回购,参照有财产担保债权留债分期清偿条件进行清偿;如融资租赁债权人与吉恩镍业重新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依合同执行。

  在吉恩镍业根据上述清偿方式支付相应的回购价款之后或符合协议约定要求,则吉恩镍业享有融资租赁物所有权;如吉恩镍业未能按照本重整计划或与融资租赁债权人重新签署的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融资租赁债权人可依法行使取回权。

  (六)暂未确认债权的处理

  已依法申报但在吉恩镍业重整程序中尚未得到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在经吉林中院裁定或裁判确认后,根据吉林中院裁定或裁判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性质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七)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根据《破产法》有关规定,未申报债权在吉恩镍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吉恩镍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未申报非金融普通债权如向吉恩镍业主张权利并获得确认,不享有转股选择权。金融普通债权可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主张权利。

  自重整计划执行期满3年内,仍未补充申报或提出债权受偿请求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债权获得清偿的权利,吉恩镍业不再负责清偿。
  五、经营方案


  为使吉恩镍业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步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在深入分析调查镍行业及市场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吉恩镍业的业务结构与资源状况,管理人拟定如下经营方案:

  (一)总体定位

  在充分保障公司现有产品产能释放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巩固现有镍盐产品及镍合金产品市场份额,积极打造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充分整合优势资产,按照市场需求完成向新能源新材料产业跨越。
  (二)总体战略

  坚持稳中求进,改中求活,转中求强,通过以提高质量效益为中心,依托多年形成的产业基地优势和高新产品技术优势,深入调整主营业务,做精、做优、做强、做大主业,全力打造有色金属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基地。

  (三)发展目标

  全盘统筹各项资源、充分释放产品产能、深度调整产品结构,整体提升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全力打造资产负债合理、收入逐年增加、利润稳步放大的高成长企业,最终实现重新上市。

  (四)优化经营业务结构

  一是积极处置低效资产,根据自身资产结构、主营业务分布及主营产品市场占有及销售等情况,全力推进低效资产处置工作,实现轻装上阵。

  二是确保硫酸镍产品满负荷生产,满足市场供应的前提下,全面推进“6万吨硫酸镍建设项目”建设,积极推动三元锂电正极材料的研发与产业化进程,及时抢抓高速发展的新能源电池材料市场,构建从资源开发—原料拓展—产品生产—产品使用的产业链联盟,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需求。


  三是确保电解镍厚板的优质品率,实现进口替代。在保持镍盐类产品品质领先的基础上,集全力保障原料需求,充分释放电解镍产能,快速将技术优势转化为效益优势。

  四是依托羰基金属、粉末冶金的科研技术优势,通过产学研合作机制,以技术创新为导向,加速推进“羰基金属功能材料建设项目”建设,全力打造“羰基金属系列产品产业化基地”,促进企业向高技术方向战略转型进程。最终实现将资源优势、技术优势转化为规模、效益优势,推动资源、技术双轨并行发展。

  六、重整计划的生效

  (一)分组表决

  债权人对本重整计划进行分组表决,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

  因本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故依法设立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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