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恩3:重整计划

2019年06月17日查看PDF原文
二款之规定,参加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出资人组通过。

  (二)申请批准

  如果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吉恩镍业将依法向吉林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如果表决组全部或者部分经过两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吉恩镍业保留向吉林中院申请依法批准重整计划的权利。

  (三)批准的效力


  重整计划经吉林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重整计划对吉恩镍业、吉恩镍业债权人、出资人及投资人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规定的有关方的权利和/或义务,其效力及于该方权利和/或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四)未获批准的后果

  如果本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获得吉林中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吉林中院批准的,吉林中院将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吉恩镍业破产。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一)执行和监督主体

  重整计划由吉恩镍业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吉恩镍业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对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以及资产处置等事项,应及时向管理人报告。

  (二)执行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自吉林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如因客观原因,致使吉恩镍业重整计划相关事项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吉恩镍业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15日,向吉林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吉林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为6个月,自吉林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则管理人将向吉林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吉林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自管理人向吉林中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三)执行的措施

  1.投资款的支付

  投资款的支付是执行重整计划的基础。中泽集团应在吉林中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30日内,通过新昊融向吉恩镍业管理人银行账户支付不低于9亿元资金,剩余资金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45日内通过新昊融支付完毕。中泽集团应当为本重整计划约定的出资义务提供担保措施。

  2.现金清偿

  本重整计划规定的现金清偿事项,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吉林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5日内按照管理人提供的附件1文本提供领受偿债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但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及因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3.股份划转的实施

  金融普通债权人应当在本重整计划获吉林中院批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附件2的格式向吉恩镍业和管理人提供接受股权划转的证券账户信息。选择通过以吉恩镍业转增股份抵债的非金融普通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十日内向吉恩镍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附件2格式向吉恩镍业和管理人提供接受股权划转的证券账户信息。股份划转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吉恩镍业承担。
  逾期不提供账户信息的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股份将按照本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
自行承担。对于经吉林中院裁定确认的金融普通债权,吉恩镍业按照本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规定履行吉恩镍业股份划转手续。对于未经吉林中院裁定确认的金融普通债权,已经预留相应的股份并由管理人提存,须在债权获得裁定确认之后才能办理股权划转手续。
  4.偿债资金和偿债股份的提存及处理

  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偿债资金和抵债股份的,或债权属于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暂未确认债权、未申报债权的,应向其分配的资金和股份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不得因其他原因进行处分。

  上述提存的偿债资金和股份如属于因债权人未按规定领受而提存的,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不领受的,视为放弃领受清偿资金。所提存资金用于吉恩镍业的生产经营,所提存股份全部归投资人所有。

  5.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在重整受理日(即2018年11月26日)之后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条件及总额受偿;债权人向两人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债权清偿款项、股份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分配。

  6.留债的实施

  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留债的债权,在本重整计划获得吉林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债权人即与吉恩镍业之间形成新的法律关系,吉恩镍业将向债权人出具《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方案确认书》(附件3)和/或《金融普通债权留债清偿方案确认书》(附件4),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履行偿债义务。

  7.重整费用的支付

  吉恩镍业重整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财产处置税费等。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
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吉恩镍业及管理人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按重整计划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明细如下:

      序号                  重整费用                  金额(万元)

        1                  案件受理费                    30.00

        2              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1,750.00

        3                  管理人报酬1                  3,769.20

  此外,吉恩镍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履行职务的费用根据重整计划执行情况随时支付。

  8.共益债务的支付

  共益债务,包括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因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共益债务由吉恩镍业随时清偿。截止至2019年2月28日,产生的共益债务总额共计280,951,777.06元,明细如下:

    序号                  科目                      金额(元)

      1            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            67,921,645.97

      2              继续营业产生的债务              213,030,131.09

  9.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如吉恩镍业财产仍存在保全措施,有关债权人应当配合管理人和吉恩镍业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5日内解除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未能解除前,暂不向相关债权人实施清偿措施。必要时,吉恩镍业及有权机关可以向吉林中院申请强制解除保全措施。

  10.信用惩戒措施的消除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第二条规定,
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报酬总额为3,769,20万元,在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10日内支付
90%,剩余部分待管理人向吉林中院递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15日内,债权人应当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吉恩镍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消除信用惩戒措施,吉恩镍业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权等予以暂缓分配,待信用惩戒措施消除后再行向债权人分配。

  (四)协助执行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股份划转和资产过户等手续,需要相关部门协助执行,吉恩镍业或有关主体可向吉林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吉林中院向有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五)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2.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现金清偿的税款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含已审查确认债权、暂未确认债权和未申报债权)在50万元以下部分等一次性分配的清偿款项已经清偿完毕,或者已按照规定将清偿资金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已确认的金融普通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份,已经向金融普通债权人分配并履行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已按照规定将相应清偿股份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4.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留债清偿的债权,在本重整计划获得吉林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债权人即与吉恩镍业之间形成新的法律关系,自吉恩镍业向债权人出具《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方案确认书》和/或《金融普通债权留债清偿方案确认书》之日起,视为本重整计划对这部分债权人已执行完毕,并由吉恩镍业按照《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方案确认书》和/或《金融普通债权留债清偿方案确认书》继续履
行偿债义务。融资租赁债权人可参照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由吉恩镍业出具相应的清偿方案确认书。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管理人向吉林中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吉恩镍业可向吉林中院申请下达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
  (六)执行完毕的效力

  1.按照本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吉恩镍业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2.债权人对吉恩镍业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但根据重整计划已经获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按照本重整计划获得全额清偿的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

  (七)不能执行的后果

  吉恩镍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吉林中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吉恩镍业破产。

  对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进行留债安排的债权人,如吉恩镍业在留债期间内未能按期支付利息,相关债权人可宣布留债期限提前届满,并要求吉恩镍业一次性清偿全部留债债权,并行使担保物权。

  八、其他

  (一)重整计划的解释

  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对本重整计划部分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时,则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对重整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解释。管理人应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

  (二)重整计划的修正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重整计划部分内容无法执行的,则吉恩镍业或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重整计划进行修正一次。法院经审查许可后,吉恩镍业或管理人应当自获法院许可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重整计划修正案。该重整计划修正案应提交给因修正而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及/或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法院批准以及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修正案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程序相同。

  (三)未尽事宜

  本重整计划其他未尽事宜,按《破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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