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 致:华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9)-04-139号 受华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以及《华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9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5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平台 上发出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6月21日上午9时在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聚贤路3号华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葛店分公司职工之家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良炎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截至2019年6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7人,代表公司股份106,522,8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38%。 3、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本所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没有提出新的临时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清点表决情况。 4、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361,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61,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936,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反对586,4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和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361,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61,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361,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61,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923,4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反对1,599,4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361,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61,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 7)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361,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161,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 8)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华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持265.185万股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775,1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反对586,4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弃权161,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