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配股的股权登记日股票价格;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配股的股权登记日股票价格;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后,应按照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履行相应备案及公告程序(如需)。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公司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修订、审议。 (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执行股票期权的授予事宜。 (三)公司董事会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行权等事宜。 二、获授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获授对象在期权计划确定的可行权日内,向公司提出行权申请,并交付相应的购股款项。 (二)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数额、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三)获授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后,公司向股转系统提出新增股份发行备案,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获授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四)经股转系统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获授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向登记机构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协议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监督,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本公司有权取消该激励对象的行权额度,股票期权作废。 (二)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审议,公司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股权激励方案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六)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方案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照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期权或放弃行使期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期权的数量,并保证按照股权激励方案的规定行权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应按照股权激励方案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定股份。 (四)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方案的规定行权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六)激励对象行权获得的股票不得违反锁定及限售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七)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方案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合并、分立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公司股票份额不作变更。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满足本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或者被公司委派到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分公司任职,则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或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或其他政府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在任职期间由于行贿受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背《公司法》规定或商业惯例情况下的重视和勤勉义务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情况或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7、其他任何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激励对象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1、劳动合同到期,激励对象提出劳动合同不再续约; 2、公司与激励对象经过友好协商,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3、丧失劳动能力; 4、死亡; 5、其他董事会认定的情况。 (四)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酌情商讨,并确定其相应的处理方式。 第八章附则 一、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本计划的修改、补充均须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天津华翼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