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9-007 证券代码:430644 证券简称:紫贝龙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北京紫贝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敦促资产处置协议执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北京紫贝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于2017年4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敦促《资产处置协议》的执行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委托周江钰女士处理“议案一”事项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2017年4月24日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的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二、上述会议表决后续进展情况: 2017年9月13日,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寿德珍(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执行《资产处置协议》,北京仲裁委员会在2017年9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本案协议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 案情基本如下: (一)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及理由 申请人称,申请人曾在2012年股改之前(公司2013年9月股改)与被申请人约定,由申请人出资2439120元(指人民币,下同),以被申请人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清苑路华贸城26号楼2单元 1602室商品房一套(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此后,双方履行了上述约定。2016年7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本案协议, 公告编号:2019-007 约定被申请人应于申请人指定的时间按照市场价格将该房产进行销售,待房屋销售成功后,被申请人取得销售所得中的250万元作为补偿,其余售房款支付给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基于上述事实及理由,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将北京市朝阳区清苑路华贸城26号楼2单元1602室商品房按照市场价格8048650元中的5548650元支付给申请人; 2、本案律师费8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被申请人的答辩 针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答辩称: 1、本案合同不是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署; 2、被申请人签署本案合同,是李代甫、周江钰、叶哲茂、邹从光反复胁迫的结果; 3、本案合同签订是以申请人与恒泰艾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完成资产重组为条件,但是现在申请人与恒泰艾普的资产重组事宜完全不可能。 4、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且请求赔偿损失的数额远超被申请人的预见,因此不应得到支持。 2019年6月1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编号(2019)京仲裁字第1255号,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500万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律师费8万元; (三)本案仲裁费66321.9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66321.9元。 公告编号:2019-007 上述应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诉讼不涉及公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对公司经营无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我公司会根据仲裁结果,积极追索相应的资金进入公司账户,后续我公司会根据事件进展进行会计处理;本次诉讼、仲裁的结果对公司财务无决定性的不利影响。 (三)本次公告时间说明: 公司代理律师2019年7月4日收到裁决书,2019年7月5 日转发给公司。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编号:(2019)京仲裁字第1255号; 特此公告。 北京紫贝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