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丰源:法律意见书

2019年07月12日查看PDF原文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不存在有关上述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与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鉴于对上述情况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1)公司的董事、监事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其任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限制等任职资格方面的瑕疵,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其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管义务的问题,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3)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变化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皆因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等正常原因而发生,并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对公司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十七、税务及政府补助

    (一)税务登记情况


    公司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于2018年12月13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4696304423F的《营业执照》。

    (二)主要适用的税种及税率

    根据公司所提交的相关税收资料及《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与子公司等分支机构目前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6.00%、17.00%(自2018

                                                    年5月份变更为16.0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5.00%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3.00%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额                2.00%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税        2017年度及2018年度适

                                                          用15.00%税率

    不同纳税主体所得税税率情况: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新疆华兴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5.00

        上海兆领科技有限公司                            2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和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

    (三)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情况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本所律师经核查《审计报告》、财务凭证、相关协议及公司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享受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的情况,具体如下:

    1、税收优惠

    本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
至第五年按照25.00%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司自2015年至2016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2017年至2019年享受企业所得税按照25.00%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公司已按规定享受2015年度、2016年度免税优惠,根据企业提供的说明,2017年度、2018年度公司不符合软件企业相关要求,不再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高新技术产业15.00%优惠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0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00%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本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有效期三年)取得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批准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2018年7月19日(有效期三年)取得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批准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811000063,发证时间为2018年7月19日,有效期三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政府补助

  (1)2015年12月22日,中关村管委会发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21日起实施,2017年5月6日废止),该办法第五条规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资助标准如下:(一)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30万元。……”

    公司于2016年8月向中关村管委会提出改制上市支持资金申请;公司提供的《交通银行电子回单凭证》载明:中关村管委会于2017年6月1日向公司账户转账300,000.00元,摘要记载为“支持资金”。


    (2)2015年9月15日,中关村管委会开始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2017年5月5日废止),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支持企业购买高端科技中介服务:(一)信用中介服务。信用中介服务包括企业信用评级、深度征信、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单项支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企业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购买科技中介服务支持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单项支持金额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购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上述各项支持总额上限不超过30万元。”2016年6月15日,公司与齐平有孚(北京)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中关村企业征信委托协议》,委托该公司为公司提供征信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元。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根据上述规定于2017年4月11日向公司账户转账1,000元。

    (四)依法纳税情况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凯丰源股份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未接受行政处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4日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华兴信达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2日,依法按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未有漏缴或欠缴税款的情形,未发现违法违章信息。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报告期初至证明出具之日,新疆华兴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上海兆领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未收到该局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执行的税种和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
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取得,合法合规;(3)公司与子公司已足额缴纳税款,不存在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少计税款、未足额缴纳税款等不规范行为。
十八、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环境保护情况

    1、公司及子公司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依据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6月24日印发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规定: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制革14类行业为重污染行业。

  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定制化软件、硬件设备、信息系统集成的解决方案。就公司的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规定,公司属于“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表》(GB/T4754—2017),公司属于门类“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I651软件开发”中的“I6513应用软件开发”;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属于门类“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I6510软件开发”;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属于一级行业“17信息技术”中的二级行业“1710软件与服务”中的三级行业“171012软件”中的四级行业“17101210应用软件”。就公司的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规定,子公司属于“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表》(GB/T4754—2017),公司属于门类“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I653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中的“I6531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属于门类“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I6520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
引》,公司属于一级行业“17信息技术”中的二级行业“1710软件与服务”中的三级行业“171011信息技术服务”中的四级行业“17101110信息科技咨询和系统集成服务”。故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生产建设项目,不存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情形,无需取得特定的环保资质。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及罚款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子公司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其所经营的业务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无特殊环保要求,无需取得相应的环保资质或许可,亦无需履行相应的环保手续。

    (二)安全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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