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丰源:法律意见书

2019年07月12日查看PDF原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

  ②曾被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本所律师经核查《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计报告》以及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等资料后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进行的全部关联交易均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6)本所律师经核查《审计报告》《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公司提供的声明与承诺后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2、合法规范经营

    (1)本所律师经核查公司与子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裁判文书网、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司及其分公司所在地政府部门、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后认为,公司与子公司及其他下属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②最近24个月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本所律师经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及其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裁判文书网、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后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最近24个月内受到刑事处罚;

  ②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24个月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本所律师经查阅《审计报告》、公司与子公司及其他下属企业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后认为,公司所从事经营业务不存在须经特许经营的情形,无需主管部门审批;公司、子公司及其他下属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以及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不存在相关资质即将到期的情况。

  (4)根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企业及个人均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5)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华兴信达和上海兆领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无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6)本所律师经核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与子公司及其他下属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结构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表等文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承诺后认为,公司及子公司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与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内控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三)款及《基本标准指引》第三条的规定。

    (四)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公司股权明晰


    本所律师经核查公司的工商档案、《股东名册》、公司股东的主体证明文件及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查询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后认为:

    (1)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2)公司申请挂牌前不存在国有股东或外商投资企业股东;

    (3)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本所律师经核查公司、子公司及其他附属公司的工商档案、《股东名册》及公司、子公司及其他附属公司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子公司及其他附属公司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②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有限公司阶段,公司所有的股权转让均已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公司注册地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当时实行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凯文斯有限第一次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公司存在股份转让,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并在北京股权登记中心办理了备案手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3)本所律师经核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公司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后认为,公司股票限售安排符合《公司法》和《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3、公司未曾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融资或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未曾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融资或进行股权转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明晰,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四)款和《基本标准指引》第四条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1、公司已与主办券商签署督导协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公司与恒泰证券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公司已委托恒泰证券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办券商,负责推荐公司进入股转系统挂牌并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恒泰证券同意接受上述委托;恒泰证券已取得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具备担任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办券商资质。

    2、主办券商已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已出具推荐报告

    本所律师经核查恒泰证券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推荐报告后认为,主办券商已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已出具推荐报告,同意推荐公司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由恒泰证券推荐并持续督导,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五)款和《基本标准指引》第五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符合《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但尚需取得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四、公司的股权演变

    (一)公司初始设立至第一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股权演变情况
    1、2010年1月,凯文斯有限设立

    凯文斯有限初始设立时间为2010年1月28日,全称为“北京凯文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由薛开安和康智共同出资设立。

  2010年1月20日,昌平区工商局出具编号为“(京昌)名称预核(内)字[2010]第0009116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名称为“北京凯文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0年1月28日,凯文斯有限各股东签署《北京凯文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程》,约定成立北京凯文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

    2010年1月28日,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京润(验)字[2010]第201360号),对本次股东出资事项进行审验。根据该报告,截至2010年1月28日,凯文斯有限已收到薛开安和康智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60万元。其中,薛开安以货币出资人民币46.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4%;康智以货币出资人民币13.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剩余未缴注册资本240万元由薛开安和康智于2012年1月27日前缴足。

  2010年1月28日,凯文斯有限取得昌平区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14012617091。

    凯文斯有限成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1      薛开安          2,310,000.00          462,000    货币      77.00%

  2      康智            690,000.00          138,000    货币      23.00%

      合计            3,000,000.00          600,000      -      100.00%

    2、2010年9月,凯文斯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0年8月31日,凯文斯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康智将所持凯文斯有限全部股权(出资额69万元,其中实缴部分为13.8万元,未缴部分为55.2万元)转让给薛开安,转让价格为13.8万元;康智退出股东会;同意张培新加入公司股东会,并就上述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同日,康智与薛开安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

    2010年8月31日,凯文斯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增加至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中的50万元由薛开安以货币出资,150万元由张培新以货币出资,并就上述事项修改《公司章程》。

    2010年9月2日,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兴昌华验字(2010)第526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10年9月2日,凯文斯有限新增
实收资本人民币440万元,总实收资本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至此,凯文斯有限全体股东的出资全部到位。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凯文斯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出资形式    股权比例

1    薛开安        3,500,000.00      3,500,000.00    货币          70.00%

2    张培新        1,500,000.00      1,500,000.00    货币          30.00%

      合计            5,000,000.00      5,000,000.00      -            100.00

    3、2012年5月,凯文斯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2年5月24日,凯文斯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增加卢贵利、曹奉平为新股东;同意薛开安将凯文斯有限25万元出资转让给卢贵利;张培新将凯文斯有限50万元出资转让给卢贵利;张培新将凯文斯有限75万元出资转让给曹奉平;同意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修改公司章程。

    就上述转让事宜,薛开安与卢贵利,张培新与卢贵利、张培新与曹奉平分别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于2012年5月25日正式进行上述转让。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凯文斯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薛开安              3,250,000.00          3,250,000.00        65.00%

2        卢贵利              750,000.00          7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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