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乐星:公司章程

2019年07月15日查看PDF原文
三条公司注册名称:山东智乐星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44号丁豪广场3号楼1单元1013室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254.8866万元。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劲涛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学管理为依托,以创新发展
责任。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图书、期刊的批发、零售;国内广告业务;经济贸易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礼仪庆典服务;计算机平面设计;企业形象策划;动漫设计;教育咨询(不含教育培训及家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关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壹元。

  第十六条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山东智乐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份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发起人姓名      认购的      出资                                  持股

    或者名称      股份数额    方式              出资时间            比例    备注
                  (万股)                                            (%)

山东智乐文化传媒    501      净资产    审计截止日:2017年7月31日  76.72

    有限公司                    折股

济南智思捷投资合    75.2      净资产    审计截止日:2017年7月31日  11.52

伙企业(有限合伙)              折股

济南乐夺冠投资合    66.8      净资产    审计截止日:2017年7月31日  10.23

伙企业(有限合伙)              折股

    高劲涛          10      净资产    审计截止日:2017年7月31日  1.53

                                折股

      合计          653                                                100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254.8866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若公司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公开转让的,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四条公司作为质押权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供股东查阅。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比例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公司董事会对股东提出的有关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必须予以明确回复;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经营的知情权;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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