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乐星:公司章程

2019年07月15日查看PDF原文
要,具有在所涉金额单次或12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权限。

  (四)对外担保:除本章程三十八条所规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

  (五)贷款: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具有在所涉金额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30%的权限。

  (六)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建立对董事长的授权制度。即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对本条第(二)、(三)、(五)项中涉及的决策事项的决定权。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九十八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投票选举产生。
  第一百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零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有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条本章程第八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八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八十八条(四)~(五)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且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在人民币80万元以下的事项;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召开会议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定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组成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受总经理的委托分管业务领域和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在职责范围内处理经营业务及相关工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可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二十条本章程第八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二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至少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九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三十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技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三)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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