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奥吉特: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2019年07月22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19-058

证券代码:836758        证券简称:ST奥吉特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奥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4月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4月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白松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乔鹏、原告公司的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奥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常利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雷静洁、河南松皓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以下为原告起诉状所述案情:

  一、2018年5月3日,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签署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原告向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办理承兑业务1000万元,协议约定被告应缴

                                                                          公告编号:2019-058

纳保证金600万,剩余400万在到期日前补足。原告在2018年5月3日向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签发1000万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1月1日,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在到期日前补足全部票款。

  同日,被告奥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安敏、张灿伟、董巧珍、张小平、李政伟、常利霞、刘英鸽与原告签署了《银行承兑保证合同》,均同意为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2018年5月4日,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签署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原告向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办理承兑业务1498万元,协议约定被告应缴纳保证金900万,剩余598万在到期日前补足。原告在2018年5月4日向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签发1498万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1月1日,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在到期日前补足全部票款。

  同日,被告奥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安敏、张灿伟、董巧珍、张小平、李政伟、常利霞、刘英鸽与原告签署了《银行承兑保证合同》,均同意为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7年11月1日,被告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意为被告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于2018年5月3日、2018年5月4日分别办理了上述两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补足全部票款,多次催要无果。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判决被告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承兑汇票垫款9957461.55元,并从2018年11月2日至垫款清偿完毕之日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点五支付罚息,暂算至2019年2月13日拖欠的罚息为569218.29元;以后罚息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请求判决被告奥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安敏、张灿伟、董巧珍、张小平、李政伟、常利霞、刘英鸽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

                                                                          公告编号:2019-058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各被告连带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针对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以下简称洛农商行吉利支行)的诉状,答辩人共同答辩如下

  一、洛农商行吉利支行诉状所称与事实不符,四答辩人均未在2018年5月3日、4日与其签订《银行承兑保证合同》,洛农商行吉利支行涉嫌伪造合同。事实上,答辩人各方仅在2017年11月份办理的《银行承兑保证合同》业务见证中签字或盖章,当时洛农商行吉利支行称为了其内部审批,要求答辩人各方多签了几份空白的合同留存到洛农商行吉利支行处以备其内部审批使用。洛农商行吉利支行在2017年11月与被告伊川县恒泰国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川恒泰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到期履行完毕后,曾邀请各答辩人重新继续为其提供保证,各答辩人明确表示不再提供保证。答辩人各方对洛农商行吉利支行所说的2018年5月份与被告伊川恒泰公司的银行承兑业务保证并未参与,也未再签过任何名字。但根据洛农商行吉利支行在诉状中所称内容可知,洛农商行吉利支行利用其手中保留的原2017年11月份要求各答辩人所签的空白合同,伪造了其提到的2018年的2份《银行承兑保证合同》。

  二、洛农商行吉利支行人员涉嫌串通他人,利用虚假合同并伪造保证合同,骗取贷款,导致银行大额款项以承兑的方式流失,侵害了信贷秩序并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数额巨大,已涉嫌构成犯罪,建议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
  同时,被告于5月19日向法院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与该案有关的盖章页、签字页的形成时间予以鉴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案件未宣判,暂无影响。


                                                                          公告编号:2019-058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案件未宣判,暂无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该案件于2019年5月22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当庭未宣判。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发出的(2019豫0306民调字第202号)应诉通知书》
                                          奥吉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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