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 097 当事人: 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无人机),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新二路凤新工业区。 陈加华,男,1971 年 3 月出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无人机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你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加华提供 多笔担保,累计金额达到 2,000 余万元,上述担保事项发生时,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2019 年,你公司存在多笔诉讼、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等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的情形。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二条、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陈加华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无人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陈加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