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 龙门 11 成型装置 型专利 李海剑、 1242 药业 - 审查中 韦佳楠、 黄娟娟 ” 4、对更新内容的声明 《法律意见书》之“十、公司的主要财产”之“(二)知识产权” 之“1.专利”部分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对《法律意见书》 之‘十、公司的主要财产’之‘(二)知识产权’之‘1.专利’部分 内容的更新”之“3、对《法律意见书》之‘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之‘(二)知识产权’之‘1.专利’部分内容的更新”部分内容不一 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 三、申请文件的相关问题 问题描述:“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及《公开转让说 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 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回复: 经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试行)》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不存有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 72 重要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中相关部分的补充。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做出,仅供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时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73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