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医药:补充法律意见书1

2019年07月30日查看PDF原文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  或者被撤销;

10              法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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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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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七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
                              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 以公告方式;

                                  (二) 以专人送出;

                                  (三) 以传真、邮件或其他方式送出;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公告或
11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公告或其
                              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公告或其
                              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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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
                                以公司发送传真的传真机所打印的表明传
                                真成功的传真报告日为送达日期;以公告
                                发出的,公告日期为送达日。

                                    第一百六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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