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医药:补充法律意见书1

2019年07月30日查看PDF原文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
                                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12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                  无

            定的其他事项

  2.2.2 公司章程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建立表决权回避制度”,以及第十九条的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仲裁、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已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载明下列内容: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序号  管理办法》股份公司须载明            章程对应条款

                事项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第十八条规定:“公众公司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同时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
  1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章  有关关联交易时应予回避,即:

        程中约定建立表决权回避      (一)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制度”。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二)不对投票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如关联股东代表为会议主持人的,不
                                得利用主持人条件,对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
                                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副董事长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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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董事可以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回
                              避。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
                              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公司董事会不按前
                              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第十九条的规定:“公众公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应当在章程中约定纠纷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解决机制。股东有权按照法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2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规定,通过仲裁、民事诉讼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合法权益”。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14


  2.2.3 公司章程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
必备条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章

 序号                                    章程对应条款

      程必备条款》股份公司

          章程须载明事项

                                第九条规定:“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
          第二条规定:“章

                            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
      程总则应当载明章程的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法律效力,规定章程自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高级管理人员。”

  1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会不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件,对公司、股东、董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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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章

序号                                    章程对应条款

      程必备条款》股份公司

        章程须载明事项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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