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医药:补充法律意见书1

2019年07月30日查看PDF原文
         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
                          为记名股票,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
          第三条规定:“章

                          股份的凭证,若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
      程应当载明公司股票采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
      用记名方式,并明确公

 2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登记存
      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

                          管,并应遵循国家关于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以及股东名册的管理规

                          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的相关规则。”

            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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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章

序号                                    章程对应条款

      程必备条款》股份公司

        章程须载明事项

                          证据。

                              公司根据工商登记部门提供的核准文件建
                          立股东名册。董事会秘书负责妥善设立公司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据法律及本章程规定请求、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第四条规定:“章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
      程应当载明保障股东享 议或者质询;

 3  有知情权、参与权、质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询权和表决权的具体安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排。”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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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章

序号                                    章程对应条款

      程必备条款》股份公司

        章程须载明事项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第五条规定:“章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程应当载明公司为防止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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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
      及其他资源的具体安 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排。”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
                          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
                          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
                          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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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章

序号                                    章程对应条款

      程必备条款》股份公司

        章程须载明事项

                          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
                          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
                          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
                          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
                          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
                          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
                          的财务、会计活动。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
                          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
                          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
                          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
                          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
                          业竞争。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
                          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
                          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实行
                          “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公司控股股东侵
                          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
                          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5    第六条规定:“章    第三十七条规定,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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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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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必备条款》股份公司

        章程须载明事项

      程应当载明公司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

      义务。明确规定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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