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 备的需要,通过一种网孔状的工具使粗细混合的粉末分离出 粗粉和细粉的操作过程。 离心机 指 指利用离心力,分离液体与固体颗粒或液体与液体的混合物 中各组分的机械。 三废 指 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的总称。 pH 指 氢离子浓度指数是指溶液中氢离子的总数和总物质的量的 比。 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s,《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10 年修订),即国家药监局制定的国内药品行业的药 GMP 指 品生产的相关标准及条例,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 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 系统,以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符合法规要求 Good Supply Practices,《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 GSP 指 国家药监局制定的对在药品流通过程中,针对计划采购、购 进验收、储存、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而制定的保证药品符 合质量标准的管理制度。 Drug Master File,即药品主文件,它是反映药品生产和质 DMF 指 量管理方面的一套完整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生产厂简介、 具体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生产工艺和设备描述、质量控制 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QC 指 质量控制,产品的质量检验,发现质量问题后的分析、改善 和不合格品控制。 QA 指 质量保证,通过建立和维持质量管理体系来确保产品质量。 FDA 指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EDQM 指 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 EMEA 指 欧盟药品审评管理 注:本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基本情况 一、 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洛阳龙门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817139901XX 注册资本 10,0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 杨红涛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1996 年 9 月 18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8 年 12 月 5 日 住所 洛宁县产业集聚区 电话 0379-66120922 传真 0379-66120933 邮编 471700 电子信箱 lylmyyxsgs@163.com 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付怀中 所属行业 1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 所属行业 2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所属行业为制造业(C)—医药制造 业(C27)—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1)—化学药 品原料药制造(C2710) 所属行业 3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挂牌公司投 资型行业分类指引》的规定,所属行业为医疗保健 (15)—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1511)—制药 (151111)—化学原料药(15111110) 所属行业 4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挂牌公司管 理型行业分类指引》的规定,所属行业为制造业(C) —医药制造业(C27)—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10) 经营范围 原料药(磷酸氢钙、乳酸、乳酸钙、乳酸钠溶液), 对外贸易出口业务。(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原料药(磷酸氢钙、乳酸、乳酸钙、乳酸钠溶液)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 股份挂牌情况 (一) 基本情况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龙门医药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股份总量 10,000,000 股 每股面值 1.00 挂牌日期 股票转让方式 集合竞价 是否有可流通股 否 (二) 做市商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三) 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股东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8 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是否为控 挂牌前 12 因司法裁 是否为董 股股东、实 个月内受 决、继承等 本次可公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事、监事 际控制人、 是否为做 让自控股 原因而获 质押股份 司法冻结 开转让股 (股) (%) 及高管持 一致行动 市商 股东、实际 得有限售 数量 股份数量 份数量 股 人 控制人的 条件股票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