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十八、劳动社会保险 (一)公司员工及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名册及说明,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共有员工 69 名,公司与其中 65 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与 2 名退休返 聘人员签订了劳务合同,此外还有 2 名综合行政兼职人员。 (二)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职员工及其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缴纳情况如下: 项目 应缴人数 已缴人数 未缴纳人数 未缴纳的人员 情况 养老保险 69 44 25 其中 2 名退休 返聘人员不需 医疗保险 69 44 25 要缴纳社保,2 工伤保险 69 44 25 名兼职人员社 保在其他单 失业保险 69 44 25 位,21 名员工 生育保险 69 44 25 缴纳新农合等 其他保险 住房公积金 69 0 0 (三)公司劳动人事及社会保险缴纳合规核查 2019 年 3 月 12 日,洛宁县社会保险中心出具《证明》,证明公 司自 2017 年以来,一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未因违反社会保险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就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杨红涛、金丽敏已于 2019年3月12日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如公司因用工及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不规范而被有关部门罚款、或者有关当事人要求赔偿,本人将以货币形式全额补偿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劳动争议,未在劳动用工、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方面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在公司被追溯补缴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或面临处罚时,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款项,该事项不会对于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二)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三)根据公司股东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个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五)根据公司的确认,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合规经营方面的问题和法律风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目前不存在正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前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审中的诉讼不属于重大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影响,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十、主办券商的业务资质 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为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安证券现持有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000704920454F 的《营业执照》,其已取得《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获准作为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和经纪业务。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的主办券商华安证券具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和经纪业务的资格,符合《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条件。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尚需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审查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