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装备: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9年07月31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19-038

 证券代码:838753        证券简称:天元装备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6 年 9 月 2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6 年 9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南天元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薛海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聂平律师、河南航帆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原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许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新生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 年 1 月 20 日,原告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南天元网架
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 3 月 13 日更名为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公告编号:2019-038

简称“公司”)与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原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
公司,2016 年 4 月 22 日更名为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宝钢广东钢
铁基地项目原料工程二标工程分包合同》,由公司负责宝钢广东钢铁基地项目原料工程二标混匀料场 B 型大棚网架结构工程的加工、制作和安装,合同总价款
为 4,650 万元。同年 7 月 15 日、10 月 26 日及 12 月 25 日,双方又分别签订了三
份补充合同,追加合同金额 1,876,976.00 元。合同签订之后,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工程结算价为 36,862,098.00 元。但是,被告却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公司多次催要剩余未支付的工程款均被拒绝,截至 2016 年 9月 21 日,被告尚拖欠公司工程款 12,092,098.00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宝钢广东钢铁基地项目原料工程二标混匀料场 B 型大棚网架结构工程加工制作安装款人民币壹仟贰佰零玖万贰仟零玖拾捌元整(12,092,098.00 元)

  2、被告应赔偿由于其长期拖欠工程款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从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至本金还完为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公司向湛
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追加诉讼请求,要求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追加赔偿因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工期延误所给公司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658,600.00 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1、一审及判决情况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
序,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2017 年 3 月 16 日、2018 年 6 月 13 日、2018 年 10
月 15 日公开开庭审理。

  第一次庭审后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其因工程严重拖期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5,410,945 元;2、请求判令公司承担制作、安装分包工程严重拖期的违约责任,支付罚款 23.25 万元;3、

                                                                          公告编号:2019-038

本案反诉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2017 年 3 月 20 日,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对宝钢广东钢铁基地项目
原料工程二标混匀料场 B 型大棚网架结构工程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 AD 区毛坯球采用扒光球代替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审计鉴定,法院委托广东万诚工程造
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并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2017 年 4 月 22 日,公司提出对宝钢广东钢铁基地项目原料工程二标混匀料场 B
型大棚网架结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法院委托湛江市正大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
限公司进行鉴定并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2019 年 3 月 29 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限被告上海
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工程款 12,092,098.00 元及利息,并支付赔偿款 1,329,300.00 元。

    2、一审判决后和解情况

  一审判决后,双方就该案件达成和解,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收到《和解
协议》,《和解协议》内容(其中:甲方指“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乙方指“公司”)如下:

    (1)根据(2016)粤 0891 民初 1255 号民事判决书,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支
付乙方工程款本金(12,092,098.00元)、截至到2019年7月30日利息(2,399,609.67元)、受理费(111,389.04 元)、鉴定费(268,567.00 元)及赔偿(329,300.00 元)等合计人民币 15,200,963.71 元。

  (2)甲方承诺在 2019 年 7 月 31 日前以现金转账的形式支付给乙方。

  (3)如果甲方不能按上述约定期限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有权按(2016)粤 0891民初 1255 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

  (4)协议履行后,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及其他纠纷。

    3、《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2019 年 7 月 24 日,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支付公
司该案件涉及的工程款、利息、受理费、鉴定费及赔偿等合计人民币 15,200,963.71元,公司已确认收到该笔款项,该项重大诉讼已结案,相关款项已全部结清且无其他纠纷。


                                                                          公告编号:2019-038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及时收回该项诉讼涉及的工程款等款项,增加了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对公司经营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及时收回该项诉讼涉及的工程款等款项,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与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

  2、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公司款项的汇款单。

                                        河南天元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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