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农种业:公司章程

2019年08月07日查看PDF原文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及时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在离任后仍应当保守公司秘密,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除此之外,董事在离任后 3 年内仍应当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忠实义务。

  第九十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挂牌、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承担公司审计事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融资、向金融机构借款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 10%(不含 10%)-30%(含 30%)以内的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保本型投资产品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 30%(含 30%)的事项;

  (十八)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担保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应当每年度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1/3 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以专人
送达、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期限;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所涉及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但应在事后签署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审议情况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第(四)、(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融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 10%(含 10%)的事项;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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