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米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19年08月15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1235        证券简称:点米科技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点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 2019 年 8 月 15 日第二届届第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点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点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
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促进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避免盲目投资,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投资效益最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具体包括:

  (一)投资设立控股、参股企业或对其增资;

  (二)收购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的股权、资产或对上述主体增资;


  (三)独立或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自然人等共同开发项目;

  (四)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建立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风险
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第二章  对外投资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审批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总经理组织审议需报送董事会的对外投资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对
总经理报送的投资方案进行审议和表决,对于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其中,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审批权限以其公司章程为准。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公司股东大会实行一股一权原则,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原则,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决议;总经理负责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


    第九条 对外投资权限

  1.单笔投资金额不超过 1000 万,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由总经理审批;

  2.单笔投资金额超过 1000 万且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连
续 12 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不超过 50%,由董事会审批;

  3.单笔投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投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由股东大会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第十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
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和合营、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同时,对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并协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帮助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5.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
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十六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
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无论大小一律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投资单位应慎重选
择项目研究小组负责人、项目研究小组成员、项目执行人及项目监督人。项目研究小组负责人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执行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工作,项目监督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如果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公司亏损或造成严重
损失,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如果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亦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如果投资项目的主要领导、项目研究小组负责人、项目执行人、
监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公司造成
严重损失,必须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

                                            点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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