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中 说明 董监高 2016/3/2 - 挂牌 同业竞争 关于避免同业竞 正在履行中 承诺 争的承诺函 实际控制人 2018/1/5 - 发行 回购承诺 关于股份回购承 正在履行中 或控股股东 诺 实际控制人 2018/1/5 - 发行 其他承诺 约定了过渡期承 正在履行中 或控股股东 诺等其他承诺 承诺事项详细情况: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依据《公司法》第 14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2.8 条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约定做出股份锁定承诺;2、关于诚信状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诚信状况的书面说明,最近两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受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情况;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诚信状况的书面说明,承诺如下:“本人及本人控股或参股的公司(“附属公司”)、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股或参股的公司,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昆仑亿发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本人及附属公司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昆仑亿发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4、关于股份回购承诺 公司 2018 年 1 月进行股票发行时创始股东与投资者签署的《股东协议》第 5 条第 5.1 款约定: “(1)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以下简称“触发条件 A”),新投资者有权要求创始股东部分或全部回购 新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份: 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低于本协议第 3.6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 (3,000 万元)的 80%; ②公司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详见附件二)离职,或者违反竞业竞争限制或保密协议,或者违反劳动服务期限约定等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使公司无法达到 IPO 条件的(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③公司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重大法律诉讼影响公司业务正常开展或者使公司无法达到 IPO 条件的; ④公司管理层违背如实披露相关事项的原则; ⑤公司管理层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和/或股东权益受损; ⑥公司存在其他法律或财务上的重大瑕疵或或有负债导致公司无法达到 IPO 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因违反挂牌公司相关规定受到股转公司的自律监管或因信息披露问题导致不符合证监会相关审核要求; ⑦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公司尚未完成 IPO 辅导验收,且新投资者未能通过并购等方式实现 退出的。 (2)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以下简称“触发条件 B”),新投资者有权要求创始股东部分或全部回购新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具备 IPO 的条件,但实际控制人或公司管理层拒绝启动 IPO 程序的。 (3)当满足“触发条件 A”时,创始股东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向新投资者支付现金以回购新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新投资者本轮投资总额加上以 12%的年复利按照实际出资时间计算的收益(扣除历年已分配红利),加上公司已公布分配方案但还未执行的红利中新投资者应享有的部分。 (4)当满足“触发条件 B”时,创始股东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向新投资者支付现金以回购新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新投资者本轮投资总额加上以 20%的年复利按照实际出资时间计算的收益(扣除历年已分配红利),加上公司已公布分配方案但还未执行的红利中新投资者应享有的部分。 (5)如新投资者根据本协议第 5.1 条(1)-(4)行使股份回购权,创始股东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新投资者的回购价款,则创始股东需向第三方融资,且融资所获的款项应优先用于回购新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份;回购价款需在新投资者提出回购要求之日起 90 天内全额支付完毕;如果创始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回购价款,或创始股东不愿意(或者无能力)现金回购或融资回购,则新投资者除有权要求创始股东履行回购义务之外,还有权出售公司股份,创始股东应无条件同意并积极配合。 (6)如果公司股份变更为做市方式等非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权交易,导致本条约定的股份回购无法实际执行,则新投资者可通过股转系统出售所持股份;如新投资者通过股转系统出售股份所得价款低于新投资者本轮投资总额按满足“触发条件 A”时 12%或满足“触发条件 B”时 20%的年复利计算的本金与收益之和的,创始股东应在新投资者股份出售后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对新投资者进行补偿;如新投资者通过股转系统出售所持全部公司股份所得价款总额达到或超过本轮投资总额按满足“触发条件 A”时 12%或满足“触发条件 B”时 20%的年复利计算的本金与收益之和,则视为股份回购条款履行完毕,超过部分归新投资者所有。” 公司 2017 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450.92 万元,超过约定业 绩承诺 3,000 万元的 80%,不触发股份回购义务。 公司 2018 年 5 月与投资者签署《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股东协议》第 5 条“新投资者权 利”之“5.1 股份回购权、5.2 对创始股东股份转让的限制及跟随出售权、5.3 反稀释权、5.4 优先购买权、5.5 优先认购权、5.6 清算优先权”,于公司向其所在省级证监局提交辅导备案材料或公司就境外上市向境内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自动终止。” 5、其他承诺 公司 2018 年 1 月进行股票发行时创始股东与投资者签署的《股东协议》第 3 条承诺约定了过渡期 承诺、不竞争承诺、竞业限制承诺、关联交易承诺、知识产权使用承诺。 截至报告期末,上述承诺人均严格履行承诺 (五) 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况 1、 报告期内的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股 股利分配日期 每 10 股派现数 每 10 股送股数 每 10 股转增数 (含税) 2019 年 5 月 20 日 0 15 25 合计 0 15 25 2、 报告期内的权益分派预案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预案》的议案,以总股本 25,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15 股,每 10 股转增 25 股, (其中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25 股,不需要纳税;以其他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 增 0 股,需要纳税)。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发布《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进行权益分派, 除权除息日为 2019 年 5 月 20 日。 (六) 报告期内的普通股股票发行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 股票发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存续至报告期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发行情况 报告期内 是否变 变更用途 变更用途的 是否履行必 发行次数 报告书披 募集金额 使用金额 更募集 情况 募集资金金 要决策程序 露时间 资金用 额 途 2018 年 2018/6/13 60,000,040 是 调整各项 50,385,653.71 已事前及时 第一次股 目投入金 履行 票发行 额 募集资金使用详细情况: 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股票发行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2019 年4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用途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5 月 8 日经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委托理财等情形。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 募集资金总额 60,000,040.00 减:发行费用 580,000.00 募集资金净额 59,420,040.00 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 0.00 减:直接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0,133,317.82 其中:大数据平台研发 8,426,774.18 搭建会展行业互联网服务平台 7,182,913.40 收购同行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