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达智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9年08月22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430622      证券简称:顺达智能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法院判决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8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天地之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申海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必成/尤宏旭、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高建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吕征宇/杨敏栋、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地之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江苏省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 0206 民初 7709 号、(2017)苏 0206
民初 7715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 年 2 月 21 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
苏 0206 民初 770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河南天地之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 17246500 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其中608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111595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2 月 29 日起,以上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
利率 6%计算)。

    2、河南天地之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贺占青对河南天地之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分别在 1950 万元、10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刘迎宾对河南天地之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刘鹏辉对贺占青上述第二项债务在 105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5、朱慧娟对刘鹏辉上述第四项债务在 15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6、驳回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9 年 2 月 21 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
苏 0206 民初 77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河南天地之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返还 330 万元及逾期利
息损失(以 330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2 月 2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
日止,按年利率 6%计算)。

    2、河南天地之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贺占青对河南天地之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分别在 1950 万元、10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刘迎宾对河南天地之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刘鹏辉对贺占青上述第二项债务在 105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5、朱慧娟对刘鹏辉上述第四项债务在 15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6、驳回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 诉讼的请求:

    上诉人河南天地之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五)案件的进展情况

    2017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河南天地之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等 7 名被告偿还货款及投标保证金。(详见公司 2018-002 公告)

    2019 年 3 月 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7)
苏 0206 民初 7709 号、(2017)苏 0206 民初 7715 号民事判决书,一
审判决公司胜诉。(详见公司 2019-002 公告)

    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河南天地之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立案审理。

三、 判决情况

  2019 年 8 月 14 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苏 02 民终 224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3200 元,由新能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9 年 8 月 14 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苏 02 民终 225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25279 元,由新能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对公司财务方面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在本案中没有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 02 民终 2245
号;

  (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 02 民终 2256
号;

                        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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