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 1,032,177.85 523,986.26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7,713.17 -64,851.99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1,141,738.25 -2,695,494.22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 3,344,301.94 -13,231,416.86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 -2,534,012.36 4,045,100.52 其他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359,978.33 -5,509,185.51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债务转为资本 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现金的期末余额 9,817,437.95 6,339,993.99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4,636,837.75 8,725,096.56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180,600.20 -2,385,102.57 1、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 项 目 本期数 上期数 一、现金 9,817,437.95 6,339,993.99 其中:库存现金 1,058,048.69 86,654.61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 8,759,389.26 6,253,339.38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其他货币资金 二、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余额 9,817,437.95 6,339,993.99 其中:母公司或集团内子公司使用受限制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三十九)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制的资产 项 目 期末数 受限原因 成品库房 1,460,574.19 为长期借款的抵押物 1 号原料库 717,699.91 为长期借款的抵押物 2 号车间 3,544,799.44 为长期借款的抵押物 3 号后处理车间 10,785,465.38 为长期借款的抵押物 合 计 16,508,538.92 注:截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长期借款的抵押物中:成品库房的原值为 1,635,352.24 元, 累计折旧为 174,778.05 元,净值为 1,460,574.19 元;1 号原料库的原值为 869,790.79 元, 累计折旧为 152,090.88 元,净值为 717,699.91 元;2 号车间的原值为 4,261,749.92 元, 累计折旧为 716,950.48 元,净值为 3,544,799.44 元;3 号后处理车间的原值为 11,737,951.16 元,累计折旧为 952,485.78 元,净值为 10,785,465.38 元。 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一)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杨志亮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马良花 本公司董事、参股股东 杨阳 杨志亮长子、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参股股 东 杨志兴 本公司董事、参股股东 刘玉春 本公司董事 张清友 本公司监事、参股股东 马良超 本公司监事 张香 本公司监事 章丘金月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法定代表人为杨阳 913701813534877156 合伙) 章丘昊星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马良花 91370181353487643D 济南昊月吸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马良花 913701007806123731 (二)关联方交易情况: 1、关联租赁情况: 本公司承租资产情况: 出租方名称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 租赁起始日 租赁终止日 租赁费定价 本期确认的租 种类 依据 赁费 济南昊月吸水材 山东昊月新材料 房屋 2019年1月1 2019 年 12 合同约定价 175,000.00 料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月 31 日 格 2、关联方资金拆借: 关联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说明 拆入 马良花 10,000,000.00 2018 年 12 月 20 日 借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3、关联担保情况 本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担保是否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依据履行 完毕 杨阳、杨志亮、马 山东昊月新材料股 10,000,000.00 2019 年 5 月 31 日 2020 年 5 月 30 日 否 良花、赵静 份有限公司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项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85,543.73 157,111.77 (三)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应付项目 项目名称 关联方 期末账面余额 期初账面余额 其他应付款 马良花 10,000,000.00 10,000,000.00 四、承诺及或有事项 (一)重大承诺事项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承诺事项。 (二)或有事项 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事项: 本公司诉济南鲁联集团锅炉有限公司、章丘市伟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2015 年 10 月 26 日,本公司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本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19 日与章丘市伟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锅炉安装总承包合同》,章丘市伟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公司 10 吨锅炉主机及辅机等全套设备的采购安装、锅炉房土建基础和锅炉基础、锅炉房钢结构、除尘器沉淀池等工程,所需锅炉从济南鲁联集团锅炉有限公司采购。锅炉安装后一直未通过主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验收,且在试运行期出现蒸汽结水不合格等质量问题,至今无法使用。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章丘市伟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锅炉安装总承包合同》,返还以支付锅炉及工程款 821,000.00 元,并承担违约金及相关损失。 章丘市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作出(2015)章商初字第 3402 号一审判决,判决 解除与章丘市伟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锅炉安装总承包合同》,章丘市伟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本公司购买锅炉款 42.60 万元,济南鲁联集团锅炉有限公司在42.6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章丘市伟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鲁联集团锅炉有限公司向山东 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 年 11 月 28 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 鲁 01 民终 520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 年 1 月 4 日,本公司向章丘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 年 7 月 24 日,章丘 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 0181 执 19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济南鲁联集团锅炉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 可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