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9-028 证券代码:839788 证券简称:汇洋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江苏汇洋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11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1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汉韵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裴曙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键、金文、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汇福木业有限公司、江苏汇洋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卢士全、卢士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志宏、江苏金合(遂宁)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汇洋木业公司子公司江苏汇福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福公司”) 于 2018 年 3 月收到当地政府的停产口头通知,4 月收到当地政府的书面通知, 公告编号:2019-028 要求汇福公司做好拆迁准备,汇福公司因此停产准备搬迁。 汇福公司生产所需的厂房和设备均系从出租方原告江苏汉韵木业有限公 司处租赁。汇福公司由于上述所述停产拆迁事项,与出租方就租金支付、拆迁 补偿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终止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支付原告租赁费用;赔偿原告相关 损失及违约金;原告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 诉讼依据:被告和原告签订的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2018 年 11 月 26 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被告律师在向江苏 睢宁县人民法院答辩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2018 年 12 月 29 日江苏睢 宁县人民法院驳回被告提出的异议。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8 年 11 月 26 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被告律师在向江苏 睢宁县人民法院答辩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2018 年 12 月 29 日江苏睢 宁县人民法院驳回被告提出的异议。 2019 年 2 月 29 日原被告江苏汇洋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 民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 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9 年 7 月 22 日法院对本案进行调解,并通知 2019 年 8 月 19 日上午九 时在第二十法庭开庭。 2019 年 8 月 19 日上午九时在第二十法庭开庭,由于双方未达成实质性结 论,法庭决定择日开庭,时间待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9-028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未达成实质性结论,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经营方面所 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相关进展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未达成实质性结论,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财务方面所 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相关进展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2018)苏 0324 民初 8929 号民事裁定书 (二)(2019)苏 03 民辖终 83 号民事裁定书 江苏汇洋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