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庄农贷: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年08月23日查看PDF原文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41,951.55    -1,429,802.86

        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现金的期末余额                                            1,406,367.07      9,892,870.86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                                        3,348,318.62    11,322,673.7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941,951.55      -1,429,802.86

  (2)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项目                          期末数                年初数

          现金                                            1,406,367.07          3,348,318.62

            其中:库存现金                                      173.30                173.30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                1,406,193.77          3,348,145.32

          现金等价物                                                                        -

            其中: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406,367.07          3,348,318.62

    六、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

    1、 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关联方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本公司 9.1617%股权

凌荣华                                      本公司董事长、持有本公司 10.6697%股权

苏州市明杰置业有限公司                      持有本公司 8.0480%股权

上海邦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本公司 4.9978%股权

杨晓峰                                      持有本公司 4.9500%股权

霍尔果斯邦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本公司 4.6938%股权

龚根宝                                      持有本公司 4.2663%股权

顾明建                                      持有本公司 3.4403%股权

朱晓红                                      持有本公司 3.3014%股权

蔡其佳                                      持有本公司 2.0736%股权

杨宝智                                      持有本公司 1.6530%股权

张国栋                                      持有本公司 1.5357%股权

沈伟杰                                      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持有本公司 1.0728%股权

沈建明                                      持有本公司 0.5463%股权,苏州市明杰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苏州天鸿电讯工程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长凌荣华持其 40%股权


                关联方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苏州凯利工贸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长凌荣华持其 49%的股权、凌荣华配偶持其 51%的股权

苏州红星美家利国际家居有限公司              本公司关联方沈建明持有其 80%股权

平小发                                      本公司的董事,持本公司 0.8382%股权,持有本公司股东-苏州市吴中区
                                            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70.00%股权

    2、 关联交易情况

  截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无需披露的关联交易。

    七、承诺事项

  截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无需披露承诺事项。

    八、或有事项

    1、 担保事项

  (1)本公司为“小微企业私募债”融资提供担保,截止2019年6月30日合计担保金额为9,360,000.00元。

    2、 诉讼事项

  (1)2016 年 12 月 23 日,苏州晟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210 万
元,借款到期日 2017 年 12 月 22 日,由徐国威、丁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因未依约履行合同,本公司
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 年 10 月 12 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苏 0505,民
初 4733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 年 1 月 22 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苏 0505 民初
4733 号民事判决书,苏州晟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归还本公司借款 210 万元并
偿付利息(利息以为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 2017 年 6 月 21 日起,按月利率 1.4%,计算至借款本金
实际给付之日止),至审计报告日,尚未完毕。

  (2)2013 年 8 月 19 日,阮文与本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2014 年 8 月 13 日,合同金额 100 万
元,与苏州博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卢萍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卢源伟、杜彩珍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本公司向借款人阮文发放借款 100 万元,借款人阮文在借款期限内按约归还上述借款
100 万元,后于 2014 年 8 月 13 日,即在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期限内再次发放贷款 100 万元,2015
年 8 月 12 日到期。2015 年 12 月 29 日本公司再次与阮文签订了《借款合同》,与卢萍、阮文、苏州博恩
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金额 6 万元。到期日 2016 年 12 月 28 日。因借款人阮文
未能依约履行还款,尚欠我公司本金共 11 万元,及利息 206646.58 元(截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我公
司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提起诉讼。2018 年 12 月 18 日苏州市虎丘法院出具(2018)苏 0505 民初 2260 号
民事判决书,阮文应于办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归还本公司借款共 11 万元,利息 206646.58 元(利息及
罚息暂计算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此后以 11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至审计报告日,尚未完毕。

  (3)2015 年 12 月 25 日,本公司与苏州苏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140

万元,借款到期日 2016 年 12 月 24 日,由苏州大顺橡塑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人高传芳提供连带保证责
任,借款人分别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2016 年 11 月 20 日归还借款 10 万元、30 万元,剩余 100 万元到
期后一直未依约履行归还。本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向苏州市虎丘法院提起诉讼申请。2019 年 3 月
13 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苏 0505 民初 7104 号《民事调解书》,苏州苏宝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须在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偿还本公司借款本金 100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 130 万元为
基数自 2017 年 7 月 1 日按照年利率 16.8%起计算至 2018 年 2 月 13 日的利息 138320 元;以借款本金 1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2 月 14 日按照年利率 16.8%起计算至被告苏州苏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清偿
之日止);若被告苏州苏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被告苏州苏宝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需偿还本公司借款 100 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 130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7 月 1 日按照
年利率 24%起计算至 2018 年 2 月 13 日的利息 197600 元;以借款本金 1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2 月 14
日按照年利率 24%起计算至被告苏州苏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苏州大顺橡塑有限
公司、高传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 年 3 月 29 日被告苏州大顺橡塑有限公司偿还部分本
金 60 万元。至审计报告日,尚未完毕。

  (4)2014 年 12 月 5 日,苏州金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350
万元,借款到期日为 2015 年 11 月 25 日,该借款由苏州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巫荗江、巫荗红提供
连带保证责任;2015 年 12 月 24 日,苏州金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
额为 42 万元,借款到期日为 2016 年 12 月 24 日,该借款由巫荗江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未依约履
行合同,本公司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 年 12 月 14 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出具
(2016)苏 0505 民初 5786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 年 6 月 28 日苏州市虎丘法院出具(2017)苏
0505 民初 4921 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苏州金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向我公司偿还
贷款本金 392 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其中以 350 万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12 月 25 日起按照月
利率 1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42 万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12 月 25 日起按照月利率 10‰
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巫茂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海华投资担保有
限公司、巫茂红对上述债务中贷款本金 350 万元及逾期利息(以 350 万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12 月 25
日起按照月利率 1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审计报告日,尚未执行完毕。
    九、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 重要的非调整事项

  截止报告日,本公司无需披露的重要的非调整事项。

    2、 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

  截止报告日,本公司无需披露的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十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