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百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9年08月23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19-037

证券代码:834898        证券简称:株百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 2019 年 8 月 21 日 六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股东
 大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股 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条 本规则是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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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19-037

                      第二章 股东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股东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建立股东名册,并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持股变更(包括股份出让)情况,及时掌握公司股权结构。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有效证据。

  第七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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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要求监事会或董事会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违法或违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的,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利益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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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前十个工作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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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公司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在召开股东大会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享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

  第二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亲笔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加盖法人印章。

  第二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该股东代理人应当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时,应当出示法人股东资质证明、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该股东代理人应当出示法人股东资质证明、有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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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上述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也应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四条拟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出席当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一) 相关人员身份证存在伪造、涂改、过期、编号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  相关人员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  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署和盖章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

  (四) 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但授权委托书签章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 拟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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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未经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不得出席当次股东大会。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借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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