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百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9年08月2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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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议公司单笔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借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的事项;

  (十四)审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如果系公司商场商品经营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额超过1亿元的关联交易事宜);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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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于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款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十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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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十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十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三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监事会或股东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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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担保事项;

  (十)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审议公司激励计划;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披露: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董事会也可以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三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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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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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四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议事内容

  第四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五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并披露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审查股东大会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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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召集人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对于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五十一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提出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涉及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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