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席当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九条股东或股东代表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票时,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出席当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但在对程序性事项表决时,主持人在确认无反对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其他简易表决方式。 * 公告编号:2019-037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披露,并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召集人应说明原因,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公告编号:2019-037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借款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 * 公告编号:2019-037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一百零一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零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五节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与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董事负责审查,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 公告编号:2019-037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人数、持股数量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当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中做出说明。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可按决议内容责成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或股份的转增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负责向下一次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组织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负责向下一次股东大会报告,但监事会认为必要的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组织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必要时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 公告编号:2019-037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规则的部分条款如必须在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才有条件执行的,待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才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拟订草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六条本规则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