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邦科技: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年08月26日查看PDF原文
财务指标变动说明:
1、“货币资金”本期期末余额 1,167,954.28 元,比期初余额减少 792,304.96 元,减少比例为40.42%,主要原因:本期使用现金支付供应商材料款的情况较多所致。
2、“预付账款”本期期末余额为 406,995.14 元,比期初余额增加 303,247.40 元,增加比例为292.29%,主要原因:公司预付了部分供应商货款。

3、“短期借款”本期期末余额为 0.00 元,比期初余额减少 15,000,000.00 元,减少比例为 100%,
主要原因:本期偿还了子公司 1500 万元银行贷款所致。
4、“预收账款”本期期末余额为 1,282,117.79 元,比期初余额增加 914,797.79 元,增加比例为249.05%,主要原因:接收部分客户采购订单但还未接到发货通知所致。
5、“应付职工薪酬”本期期末余额为 652,578.32 元,比期初余额增加 283,419.61 元,增加比例为 76.77%,主要原因:部分员工工资及奖金暂未发放所致。
6、“其他应付款”本期余额为 22,513,107.61 元,比期初余额增加 11,176,440.31 元,增加比例为 98.59%,主要原因:向关联公司借款以及天门市兴天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代偿部分银行贷款所致。7、“营业收入”本期金额为 17,220,323.81 元,比上年同期金额减少 11,030,017.62 元,减少比例为 39.04%,主要原因:本期因公司流动资金紧缺及采用紧缩信用政策影响,销售量一定程序下滑所致。
8、“营业成本”本期金额为 13,476,260.79 元,比上年同期金额减少 7,118,156.79 元,减少比例为 34.56%,主要原因:本期公司营业收入减少所致。
9、“税金及附加”本期金额为 366,096.68 元,比上年同期金额减少 302,283.21 元,减少比例为45.23%,主要原因:本期公司享受土地使用税减税降费政策所致。
10、“销售费用”本期金额为 1,222,945.13 元,比上年同期金额减少 1,460,260.76 元,减少比例为 54.42%,主要原因:本期销售量下降,同步销售费用降低。
11、“管理费用”本期金额为 2,952,237.33 元,比上年同期金额减少 1,273,038.12 元,减少比例为 30.13%,主要原因:公司员工数量减少,严控费用效果显著所致。
12、“财务费用”本期金额为 1,004,381.77 元,比上年同期金额减少 588,538.14 元,减少比例为36.95%,主要原因:本期银行贷款数额减少所致。
13、“资产减值损失”本期金额为 17,567.15 元,比上年同期金额减少 326,691.16 元,减少比例为94.9%,主要原因:前期应收账款回收,冲回计提坏账所致。

14、“营业外支出”本期金额为 163.34 元,比上年同期金额减少 45,530.89 元,减少比例为 99.64%,
主要原因:公司经营管理逐步完善,非经营性开支减少所致。
15、“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本期金额为14,639,061.45元,比上年同期减少7,519,274.12元,减少比例为 33.93%,主要原因:本期销售收入减少,对应的现金流入减少。

16、“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本期金额为6,334,644.14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405,487.61元,增加比例为 61.22%,主要原因:本期供应商付款数额加大所致。
17、“支付职工工资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本期金额为 1,888,261.13 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897,382.37 元,减少比例为 50.12%,主要原因:公司人员数量减少,营业收入降低导致业绩奖金下降所致。
18、“支付的各项税费”本期金额为 1,105,993.45 元,比上年同期减少 140,5270.41 元,减少比例为 55.96%,主要原因:减税降费政策的税收优惠以及收入减少相应都增值税税额减少所致。
19、“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本期金额为5,944,145.53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501,418.60元,增加比例为 72.66%,主要原因:支付部分公司往来款增加所致。
20、“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本期金额为 0.00 元,比上年同期减少 1,680,000.00 元,减少比例为 100%,主要原因:本期未进行资产处置。
21、“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本期金额为 18,000.00 元,比上年同期减少 2,478,861.00 元,减少比例为 99.28%,主要原因:本期公司未购置资产设备。
22、“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本期金额为零,比上期金额减少 1500 万元,减少比例为 100%,主要原因:本期公司银行贷款数额减少。
23、“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期金额为 6,196,000.00 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9,259,000.00 元,减少比例为 75.66%,主要原因:本期对关联公司借款减少所致。
24、“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本期金额为 8,000,000 元,比上年同期减少 8,600,000 元,减少比例为 51.81%,主要原因:偿还银行贷款减少所致。
25、“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本期金额为 633,941.68 元,减少金额为 956,961.45元,减少比例为 60.15%,主要原因:本期贷款数额减少,相应的利息支付同步减少所致。
26、“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期金额为 595,000.00 元,比上期减少 37,742,568.6 元,减少比例为 98.45%,主要原因:本期偿还关联公司借款减少所致。
三、  风险与价值
1、 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截止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5874.2 万元,占报告期末流动资产比率 77.21%,占当期
营业收入比重为 341.12%,相比期初下降 9.98%。公司应收账款相比上年度,正在逐步减少,受制于现阶段市场竞争因素影响,为保证现有优质市场份额,暂还无法进行应收账款大额降低。

  应对措施:公司将继续加强应收账款控制管理,持续优化公司信用控制体系,不断完善客户信用风险评估,随时预警风险客户,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保证资金风险;另外,公司将继续加大法律诉讼催收措施,将账期较长回收风险较大的客户集中加速处理。
2、 对赌协议履行的风险

  2015 年 2 月 21 日,公司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延安必康”)签订了《关于湖北九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的协议》,约定:延安必康受让诺邦科技持有的湖北九邦认缴 7.14%(实缴 0)的股权,同时将湖北九邦的注册资本由
3,500.00 万元增加至 5,000.00 万元,新增的 1,500.00 万元注册资本由延安必康认缴。根据增资协议
及其后的补充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段金学、段俊峰父子对湖北九邦的业绩作出承诺:如湖北九邦业绩达不到预期,则由段金学父子以现金补足。利润补偿期间为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利润补偿期
间内,2015 年至 2017 年三个会计年度湖北九邦实现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 800.00 万元、1,000.00
万元、1,300.00 万元。当湖北九邦实际盈利数低于盈利预测数,段金学、段俊峰父子应就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偿,以现金方式将差额部分一次性汇入湖北九邦指定的账户。目前,
对赌协议期限在 2017 年度已结束,公司实际控制人段金学、段俊峰父子承担 2017 年业绩差额 905.62

万元暂未履行,存在个人债务的风险。

  应对措施:公司实际控制人段金学、段俊峰父子一直以坚定的信念以及决心发展公司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对于业绩差额,实际控制人段金学、段俊峰父子表示该补偿款延后履行,并已获对赌双方认可,2018 年度,九邦科技公司计提了对段俊峰个人的其他应收款并确认了对应的资本公积。
3、 未决诉讼及子公司股权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2015 年 7 月 27 日,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诺邦科技为被告,以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
公司武汉分公司为第三人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441.70 万
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 2015 年 4 月 1 日止的利息为 37.4047 万元;2、判决被告返还原
告已到期的质保金人民币 10.00 万元及到期应返还之日至还清之日的资金损失 2,296.00 元;3、判决
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为此诉讼,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向天
门市人民法院提出了保全申请。2015 年 6 月 24 日,天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
00189-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湖北诺邦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九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5%股份中价值 500.00 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

  2015 年 9 月 9 日,诺邦科技就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提出了反诉。反诉请求:1、判
令被反诉人立即向反诉人及第三人移交外墙干挂石材分项工程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等满足验收所需要的资料,并办理外墙干挂石材专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在外墙干挂石材专项工程验收工作完成前,反诉人及第三人没有向被反诉人支付该项专项工程款 1,934,562.05 元的义务;2、判令被反诉人立即完成湖北诺邦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的维修义务,在完成该项维修前,反诉人及第三人没有向被反诉人支付工程质保金 10.00 万元的义务,且没有义务向被反诉人支付 2,482,437.95 元(不含外墙石材专项工程的款项);3、判令被反诉人立即向反诉人提交 1,257.30 万元工程劳务发票或材料
发票;4、本案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2015 年 9 月 11 日,天门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反
诉,2015 年 9 月 16 日开庭审理。公司虽然与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但实际上是委托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公司武汉分公司进行厂房及综合办公楼的承建工作,所有费用均支付给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公司武汉分公司,再由其支付给实际承建方。上述诉讼中被追索的工程款,公司实际已经与广东中南建设物业发展总公司武汉分公司结算完毕,且取得了其出具的书面承诺函:“1、湖北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司进行厂房及综合楼的承建,湖北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将所有的工程款项支付给我司,不存在拖欠的情况;2、如法院判决或诉讼三方达成协议,需要湖北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的,我司愿意无条件的支付所有费用,并不向湖北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行追索。”

  2018 年 12 月 24 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8)鄂 96 民终 956 号的终审判决,根据
判决结果,湖北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楚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417,000.00 元;湖北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楚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款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以 6,017,000.00 元为本金,从 2014 年 1 月 31
日计息至 2015 年 2 月 13 日,以 4,417,000.00 元为本金,从 2015 年 2 月 15 日起计息至清偿之日止。
诺邦公司不服该终审判决,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该案件。

  2019 年 4 月 3 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针对此案判决听证会。

  2019 年 4 月 15 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湖北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现阶段,公司已向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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