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龙: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022]

2019年08月26日查看PDF原文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经履
                                                                              行完毕

 山东新龙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00      2018-5-23    2019-5-22      否

 李法曾
 山东新龙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00      2018-9-30    2019-9-29      否

 李法曾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付项目

              项目名称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应付账款:

 山东新龙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89,600.00                  89,600.00

                合计                                89,600.00                  89,600.00

 其他应付款:

 山东新龙集团有限公司                                121,893.41                  121,893.41

 山东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42,137.23                  597,870.83

                合计                                953,630.64                  719,764.24

    九、承诺及或有事项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或有事项。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止报告日,无需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1、2012 年公司与那风换签订《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及《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合同所涉专利名称为,专利使用费为 3800 万元专利号为 ZL200610012455.0 的复合金属氯化物催化剂的生产方法及专利号为 ZL201210484615.7、名称为“一种同步回收废触媒中的氯化汞、金属盐和活性炭的方法”,同时附授权证明,授权公司使用该专利生产、销售低汞触媒并给以技术支持,上述合同所涉专利与公司主营业务所使用的技术存在重大关系。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已支付那风换技术使用费 25,567,835.08 元,尚欠 12,432,164.90 元。
2018 年 4 月,那风换因该技术合同于公司产生纠纷,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冻结公司的银行存款 230 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请求公司支付
技术使用费 600 万元、支付违约金 100 万元、赔偿损失 10 万元。

  公司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返还技术使用费 25,567,835.08 元、支付违约金 190,000 元,诉讼费由那风换承担。该案件于
2019 年 1 月 7 日开庭审理,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 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2018)冀 01 民初 37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公司支付那风换
专有技术使用费 540 万元、违约金 20 万元、驳回公司的反诉请求。

  对此判决结果,公司已上诉。鉴于公司与那风换未决诉讼致使公司与那风换签订的《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及《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出现重大争议,而所涉专利
又与公司主营业务所使用的技术存在重大关系,故该诉讼事项可能会对公司的未来投融资产生重大影响。

  2、原告那风换于 2006 年 3 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授予申请,专利名称为“复合
金属氯化物催化剂的生产方法”,并于 2008 年 1 月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610012455.0)。原告那风换于 2012 年 11 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授予申请,名称为“一种同步回收废触媒中的氯化汞、金属盐和活性炭的方法”(专利号为 ZL201210484615.7),并于 2014 年 12月获得专利授权。2018 年原告发现被告一内蒙古圣龙大地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实施原告的专利,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被告二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被告一的出资方和技术来源方,对该侵权行为亦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擅自实施专利的作为侵犯原告合法享有的专利权,造成了经济损失,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也应由被告予以赔偿。

  公司已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和答辩意见,等待开庭审理。

    十二、补充资料

    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27          0.04          0.04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0.51          0.02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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