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装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19年08月28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4442        证券简称:锦龙装备    主办券商:华鑫证券
              北京锦龙海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63 号)等文件的要求,北京锦龙海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锦龙装备(原中泰传媒)于2015年11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2016年公司未进行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资金;2017年公司完成了首次股 票发行,募集资金700.00万元。公司具体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公司以非公开定向发行的方式共发行不超过 7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 元,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700.00 万元。

  根据锦龙装备本次股票发行方案,发行目的为:“用于偿还公司欠款,降低公司负债率提升风险能力,保障公司经营的持续发展。”

  (1)2017 年 4 月 5 日,锦龙装备披露了 2017 年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决议公告、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17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

  (2)2017 年 4 月 21 日,锦龙装备披露了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3)2017 年 5 月 15 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兴财光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股票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
验字(2017)202015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7 年 5 月 3 日认购方以货币
缴纳的股票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700.00 万元,其中:计入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 700 万元,认购方均以货币出资。

  (4)2017 年 6 月 23 日,公司收到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
转系统函[2017] 3171 号《关于北京中泰恒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确认公司本次股票发行 7,000,000 股,其中限售 7,000,000 股,不予限售 0 股。

  (5)2017 年 7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确认书,确认公司已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完成新增股份
登记,新增股份登记的总量为 7,000,000 股,其中限售 7,000,000 股,不予限售 0 股。

  (6)2017 年 9 月 28 日,锦龙装备披露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公
告、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原募集资金计划拟为募集资金 700 万元并全部用于偿还关联方借款以及供应商的款项。鉴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剩余 100 万元资金的使用用途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7)2017 年 10 月 16 日,锦龙装备披露了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二、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8 日发布了《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
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通知》,要求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挂牌企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设立募集资金专项监管账户并与账户开户银行、主办券商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按照股转系统规则中要求,“1、如果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挂牌公司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剩余募集资金转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主
办券商应当在核查后,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及三方监管协议;2、如果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的,主办券商应当在核查后,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主办券商及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投资者缴纳的认购款存放至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开立专项账户中,账号名称:北京中泰恒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10061307018800015255。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16 年 4 月 29 日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锦龙装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三、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7 年 6 月 23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了股转系统函[2017]
3171 号《关于北京中泰恒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公司在取得该股份登记函前,不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收到本次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7,000,000.00
元,募集资金加利息收入并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 7,005,454.11 元,已支出7,000,101.65 元,募集资金余额 5352.46 元。

                项目                              合计金额(元)

一、募集资金总额                                                  7,000,000.00

    加: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                                        5,454.11

    小计                                                          7,005,454.11

二、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1,000,000.00

三、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7,000,101.65

归还借款                                                          6,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1,000,101.65

四、剩余募集资金                                                      5,352.46

 四、 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资金使用情况

  (1)2017年9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变更前的募集资金的使用规划为本次股票发行所募集资金为 700 万元,全
部用于偿还公司欠款,包括向个人借款和供应商欠款。募集资金实际用途为偿还关联方董革借款 600 万。

    鉴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拟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剩余募集资金 100 万的使用用途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2017 年 10 月 16 日,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的问题

    经核查锦龙装备的募集资金存放账户银行流水,锦龙装备不存在于取得发 行股份登记函之前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经过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并进行了信息披露。其余募集资金的用途与股票发行方案 披露用途一致,不存在擅自变更或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将募 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将募集资 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 性投资,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 司,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的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 票发行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了相关信息,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的违规行为。
 六、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公司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收到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7,000,000.00 元,募集资金加利息收入并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 7,005,454.11 元,
已支出 7,000,101.65 元,报告期内支出资金 360 元,募集资金余额 5,352.46
元。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能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锦龙装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北京锦龙海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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