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9-020 证券代码:430010 证券简称:ST 现代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5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佛山南海区东方高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东方汇银(广东)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李孔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汤燕南、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永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付文辉、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于2018年5月8日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原告佛山南海区东方高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起诉被告现代农装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0 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京 0114 民初 13014 号。 原告诉称,2013 年 10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3 年定向发行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原告同意按照被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每股 8.1 元人民币认购被告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股份数量为 1,850,000 股。《认购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向被告出资 14,985,000 元等义务。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作出[2016]118 号《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基于该处罚决定,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认购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4,985,000 元,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8 月 2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 0114 民初 1326 号,本案一审现已审理终结。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8 月 23 日作出的 民事判决书(2018)京 0114 民初 1326 号,判决结果如下: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摘要如下: 1、《2013 年半年度报告》非双方交易基础,原告作出认购的意思表示并非依据《2013 年半年度报告》。 2、《2013 年半年度报告》未对原告构成欺诈。 3、案涉股份发行已既成事实,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股份认购款项亦存在法律上的不能履行。 4、关于原告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除诉期间的问题,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向本院提出撤销 《认购协议》之请求。原告行使撤销权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之日起一年内, 公告编号:2019-020 未超过除诉期间。 综上所述,原告以被告《2013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润为由主张构成对其认购股份的欺诈,进而要求撤销《认购协议》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 6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南海区东方高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14,71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佛山南海区东方高新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继续跟踪案情进展,积极应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暂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暂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书。 公告编号:2019-020 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