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9-034 证券代码:836254 证券简称:滴滴集运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滴滴集运(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6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5 月 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公司提出反诉,并已于近日被法院受理,并与上述诉讼合并审理。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安吉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志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二)(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滴滴集运(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志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杰、于金凤、马天仪、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系多年货运代理业务合作关系,双方签有书面的《货运代理合同》,自 2018 年起,本诉被告拖欠本诉原告货运代理服务费、代垫费共计1,757,968.12 元,被告至今仍未给付,为此本诉原告诉至法院。 我公司反诉本诉原告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货物破损造成我方经济损失共计1,673,670.41 元,截止我公司提起反诉之日,反诉被告至今仍未赔偿,为此我 公告编号:2019-034 公司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本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运代理服务费及代垫费 1,757,968.12 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反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 1,673,670.41 元。 (2)请求贵院判令反诉被告赔偿自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 1,673,670.41 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结果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尚不明确,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结果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尚不明确,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津 0116 民初 4234 号] 公告编号:2019-03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2019)津 0116 民初 4234 号] 滴滴集运(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