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9-041 证券代码:830798 证券简称:中外名人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北京中外名人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外名人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建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梁固本、徐丽娟、北京泰樾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文传世纪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翠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文婷、刘秀芬、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世纪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亚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文婷、刘秀芬、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9-041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请人与北京文传世纪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传世纪”)于 2011 年 11 月 27 日签署《关于“CCTV-1 白天套”广告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以下称 “《合作协议》”);2012 年 5 月 15 日,申请人与文传世纪签订《<关于“CCTV-1 白天套”广告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之后,申请人与文传世纪签订了《2012-2013 年度广告投放协议书》(以下简称“《广告投放协议》”)。同时,申请人与世纪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广告代理委托合同》。基于在广告项目合作经营期间文传世纪使用了申请人的 25,185 秒广告时间,但未支付给申请人相应的对价,申请人根据上述合同及协议约定中的仲裁条 款,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2019 年 1 月 25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做 出(2019)京仲裁字第 0147 号裁决书。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 0147 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 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8 月 28 日 做出的(2019)京 04 民特 330 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北京中外名人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 400 元,由北京中外名人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后,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裁定结果,根据裁定结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经营活动目前正常进行,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合法、合规地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妥善处理诉讼,避免对投资者造 公告编号:2019-041 成损失。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各项经营业务正常开展,上述所涉诉讼案件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 04 民特 330 号 北京中外名人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4 日